沈阳市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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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5656 大东区民政局 24317229 皇姑区民政局 86411738

铁西区民政局 25846471

东陵区(浑南新区)民政局 24219342 苏家屯区民政局 89196984 于洪区民政局 25304649 沈北新区民政局 89605709 新民市民政局 27621742 辽中县民政局 87882857 康平县民政局 87335830 法库县民政局 87119826

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区、县(市)受理条件

原籍沈阳的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二期以下复员士官,以及落户市内五区以外的三期以上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安置部门接收或安置。 2、市本级的受理条件

当年度转业士官、三期以上复员士官、异地来沈落户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落户市内五区的由市退伍办负责接收或安置。

二、服务程序 1、接收工作程序

原籍沈阳的复员干部、转业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持下列材料报到:复员转业介绍信;本人户口注销证明、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落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来沈投奔的退役义务兵、转业和复员士官、复员干部持下列材料报到:复员转业介绍信;本人原籍户口注销证明;爱人(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未婚证明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沈购房落户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复印

件或房证、契税证、购房发票、转让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工作程序

已接收落户的退役士兵,须参加待分配期间的择业教育、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 安置工作前,按公示的《安置工作单位一览表》及要求,填报志愿。

根据安置计划和政策规定,研究确定分配去向,办理安置手续。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革命伤残、烈士子女等给予适当照顾。

计划外安置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视情况办理追加安置手续。

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后按当年标准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安排工作后,持分配单位介绍信提取档案。

三、服务时限

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工作10月底前结束。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及省、市有关法规。 咨询电话 96100

沈阳市民政局退伍办 23462933 23474958 沈阳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23467176 和平区退伍办 22855329 沈河区退伍办 24865057 大东区退伍办 24316229 皇姑区退伍办 86842659 铁西区退伍办 25632242 东陵区退伍办 24210370

苏家屯区退伍办 89120644 于洪区退伍办 25833250

沈北新区退伍办 89602875

新民市退伍办 27624114—8013 辽中县退伍办 87882484 康平县退伍办 87344515 法库县退伍办 87125638

棋盘山风景区退伍办 88050758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5373449

8.市福利事业单位服务指南

一、机构设置收养对象

沈阳市养老院,接受荣复转退孤老,社会“三无”老人及自费入住的老年人。 沈阳市社会福利院,收养辖区内弃婴、弃儿、孤儿、社会困难儿童。 沈阳市安宁医院,收治国家供养的精神病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费用自负的精神病人。

二、服务及入住手续

市属福利事业单位均设立服务咨询电话,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服务。 1、入住福利事业单位需提供本人户口证明、居住地证明、身份证明。

2、国家供养对象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区民政局核实,报市民政局批准。 3、自费寄养对象由法定赡养人同入住的福利单位签订“入院协议书”,明确协议事项。 4、入住福利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的证明。 5、福利事业单位对入住人员按身体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入、出自愿。

三、审批时限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四、法规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

咨询电话 96100

沈阳市民政局 监督电话 23467176

沈阳市养老院 88020382

沈阳市社会福利院 89340578 沈阳市安宁医院 88081416

9.收养登记工作服务指南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沈阳市《关于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受理条件 (一)国内公民

l、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l)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60日)。 (二)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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