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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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并对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5)“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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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或根据使用人的意见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臵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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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

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不包括项目建设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及与工程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等涉及到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第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应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_%)( %提取,总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费用节省额=(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经批准的调价额)—经审计的决算额。

使用人权利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向委托人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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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接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联系人: 。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退还)。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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