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讲义之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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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 100 000 (2)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93 600 (3)转回余款: 借:银行存款 64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6400

【准则原文】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 (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短期投资定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短期投资等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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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小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对短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上要求计入投资收益但税法上允许免税的,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例如,小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但按照本准则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两者构成永久性差异。

一、短期投资的特征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投资目的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也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二)投资时间比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

(三)投资品种易变现,这些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的,也可能是股权性的。

二、取得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通常小企业都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二)如果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属于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并且在当今社会这些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极易取得。因此,不得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即按照扣除所含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三、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现金股利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本企业可分得的金额,确认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

(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收入,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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