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根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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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

主讲人:梁根林(北京大学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时 间:2010年10月20日(周三) 上午10:00——11:30 地 点:东六楼模拟法庭

主持人贾济东教授:大家好!今天是我们华中大法学大讲堂的第52期,同时也是我们法学前沿的第七讲,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我国知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梁根林教授给大家做演讲。今天,我们尊敬的名誉院长罗玉中教授也来到了讲座现场。

为了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梁教授的讲座,我先对梁教授的学术背景做个简单介绍:梁教授是1980年考入北大法律系的,先后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在是北大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法学》的主编,大家投稿可以盯着梁教授主编的刊物。梁教授师从著名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博士论文《刑法结构论》超越了当时学界对刑法制度的静态规范的注解,对刑法结构进行了动态的分析,该论文获得了首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和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此后,梁教授开辟了刑事政策研究的领域,时隔六年就发表了“刑事政策研究三步曲”,梁教授将刑事政策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与其他学者不同,梁教授为刑事政策注入了新的内涵,提出了现代刑事政策就是要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合理的标准就是理性、科学、人道、法治,首次赋予了刑事政策以批判性和形而上的科学品格,并在应然

性的视角下,对实然性的犯罪与刑法问题给予了批判,提出了切实路径选择。关于死刑的存废与去留问题,梁教授提出了这根本上是受公众意识的集体认同、受政治领袖的政策选择左右的论断,这已经成为梁教授最具影响的学术主张之一,获得了学界的高度评价。与其他学者不同的另一处是梁教授从刑法切入,将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融入到刑法解释的领域,主张刑法解释应当以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为基础,辅之以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发布规范性、抽象性释文的习惯做法,探索通过直接制作和间接确认刑事判例的双重路径进行适用解释。当然,对刑法解释的方法和顺序,梁教授也有独到的见解。

梁老师今天讲座的题目是《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大家都知道,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宽严相济是当前基本的刑事政策,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梁老师对这两个重要问题有着持久、深入的研究,发表了大量有见地、有影响力的论文,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反响。2008年5月,我本人就曾以检察官的身份在井冈山聆听过梁老师的讲座,至今受益良多。今天大家不是在《中外法学》的封面上寻找作为主编的梁老师的名字,也不是在期刊上拜读梁老师的大作,而是近距离地感受梁老师的大智慧,能够当面向梁老师请益,实在是机会难得。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梁教授做精彩演讲! 梁根林教授:谢谢主持人的溢美之词!尊敬的罗老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来到华中大法学院与大家交流自己

的一些想法,刚才贾老师已经对我做了介绍,但我还想特别自己做个简要介绍。我们华中大法学院的建院元老罗玉中教授是我大学本科时的班主任,我16岁考入北京大学,那时我还是个小屁孩,是罗老师像父亲一样带着我们长大。当时还是个比较封闭的社会,我从农村进入到北京大学的那种迷茫与困惑,大家都可以想象,是罗老师带着我们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罗老师是北京大学《中外法学》的前任主编,我跟罗老师特殊的私人情感也是无可替代的。其实,早在若干年前,罗老师就希望我到华中大来,但是一直未能如愿,在此向罗老师表示歉意!

今天要给大家报告的主题是“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为什么要报告这个主题?因为罪刑法定是我们刑法的根本原则,我们有刑法典,但那只是躯壳,一个法律真正有生命、有活力,真正发挥作用就一定要有“魂”。与人一样,刑法不仅要有躯体,还得有精神、灵魂,没有灵魂的躯体是行尸走肉,没有“魂”的法律只是机械的教条,甚至可能成为恶法。罪刑法定毫无疑问就是刑法之“魂”。97刑法确认了罪刑法定,我们当然就要忠诚于刑法之“魂”,但我们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如何对罪刑法定解释并适用刑法,并不是说刑法第3条确认了这个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立法上确认罪刑法定,而在实践中将罪刑法定这一“魂”扔一边,那还不如不要这一原则。否则,可能弄巧成拙,成为我们破坏法治的一块遮羞布。另外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对罪刑法定做绝对的、教条的、僵化的理解,恰

恰是破坏了法治,而不是贯彻了罪刑法定、贯彻了法治,这是我特别强调这一主题的考虑。

再者,为什么我把主题定位为“宽严相济”?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现在都一直在强调严打,现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人甚至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中国的严打。严打当然是有效果的,也是必须坚持的,但一味的严打并没有带来决策者所期望的良好社会秩序,或者低犯罪率,相反还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这样的根本治国方略的提出,再一味坚持所谓的严打,显然是与根本的治国方略背道而驰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说到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践理性的产物,也不是我们的最高层提出来的,而是我们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长期的浴血奋战过程中提出的,因为老严打可能不合适,该打得打,但是该宽还是得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司法机关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确认,后来又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认可,到2006年写到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可是,由于它是实践理性的产物,是由司法机关提出后来得到上层认可的,那这个政策该怎么理解、如何定位?理论上和实践中并没有立刻搞明白。当最高层确认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一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与理论研讨的热潮。一时间,宽严相济成了最热门的刑法专业术语。同时,对宽严相济到底怎么理解、怎么实践也产生了很多分歧。我们往往受简单化、教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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