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燃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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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X.18.05--2010

附 录 1 (标准性附录)

燃料计划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计划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计划管理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燃煤计划编制的原则

2.1.1 公司发电燃料计划以国家和地区订货为主,市场采购为辅。 2.1.2 保证年度发电生产燃料供应。

2.1.3 煤种、煤质的选择适应锅炉燃烧的要求。 2.1.4 应符合控制燃料成本、优化煤炭结构的原则。 2.1.5 以煤炭资源和运力分配综合平衡计划。 2.1.6 煤炭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配煤掺烧的需要。 2.2 燃煤计划编制的依据

2.2.1 公司下年度的发电量计划。 2.2.2 机组的发电煤耗。

2.2.3 国家及国电集团规定的燃煤采购过程最大允许损耗。 2.2.4 煤炭市场的供应情况及运力情况。 2.3 燃煤计划的编制

2.3.1 计划营销部根据公司机组检修安排制订下一年度的发电量(供热量)计划和发电煤耗计划,并及时反馈到燃料管理部门。

2.3.2 燃料管理部根据计划营销部提供的电量计划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2.3.3 燃料采购时,每月热值低于2000大卡/千克的煤炭累计不超过1000吨、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小于6%的煤炭累计不超过1000吨、全硫含量不大于5.5%的煤炭累计不超过1000吨。负责进行考核。

2.3.4 每年10月10日前,燃料管理部将下年度煤炭采购计划上报长源公司,内容包括全国和地方订货及市场采购煤炭的数量、质量要求、运输方式和月度分配计划。

2.3.5 燃料管理部每月28日前制订下月煤炭采购计划,内容包括月度铁批计划量、市场煤采购量、市场煤采购价格及合同条款变化、资金需求量、下月目标库存量,报请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 检查与考核

3.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燃料工作小组与燃料管理部负责检查落实。 3.2 符合2.3.3条款内容奖1000元/项,不符合扣1000元/项。

3.3 除2.3.3条款外,其他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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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 (标准性附录)

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工作。

2 燃料订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1 公司年度燃料采购计划与发电生产计划同步编制。重点订货数量依据预期发电量并参照上一年燃料订货基数确定;月度市场采购计划依据月发电量计划、燃料库存增减计划编制。

2.2 燃料采购必须以保证安全生产、满足锅炉燃烧需求为前提,坚持以重点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

2.3 燃料订货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所有合同均应注明供货时间、煤种、数量、质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违约的责任。在签订燃料合同时,原则要求约定以到厂数量、质量验收作为结算依据。年度重点订货合同应经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审核同意。燃料各种费用承付标准,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国电集团、长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4 通过市场采购燃料,应从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渠道出发,择优选择供煤单位,并按照以质计价、优质优价原则进行采购。

2.5 燃料采购价格实行统一管理。重点计划内订货价格以及价格外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计划外订货价格连同月度订货计划,按月报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2.6 燃料管理部应了解燃料市场变化,定期做出市场分析、评价。当燃料市场或铁路运力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7 燃料订货管理应符合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的相关要求。 2.8 燃料订货应满足平抑煤价的需求。 2.9 燃料订货因满足公司配煤掺烧的需要。

3 燃料合同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1 燃料订货合同应符合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的相关要求。

3.2 当计划内燃料供应不足时,燃料管理部根据需要与相关煤矿洽谈签订年度补充供应合同。

3.3 合同中必须明确煤种、煤质、数量、价格和运输、验收、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3.4 当计划内燃料价格和煤质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合同。

3.5 在计划内煤炭供应不足,需采购市场煤炭时,应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矿、定点供应、价格合理、煤质相符的原则,选取煤质符合锅炉运行要求的煤矿。其合同内容要求遵照2.5.3的规定。

3.6 市场煤炭采购时,应对供煤方进行资质调查,符合条件的方可采购。

3.7 市场采购煤炭价格按批准后的月度煤炭采购计划条款执行。月度市场煤采购合同由燃料管理部负责洽谈并起草合同文本,经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审核会签,交公司领导签字后盖章生效。

3.8 在执行煤炭订货合同时,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建立燃料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保守合同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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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的考核由燃料领导小组进行。

4.2 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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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3 (标准性附录)

煤炭价格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价格管理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价格管理工作。

2 管理内容

2.1 燃料价格指发电用的燃煤、燃油价格、运价、运杂费用等。

2.2 燃煤价格:计划电煤按国电集团组织签订的电煤合同价格执行,市场采购电煤价格由公司与供煤单位协商后的合同价格执行。电煤价格的日常变动应按照国电集团规定的价格审批程序执行。

2.3 燃油价格:按公司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 2.4 铁路运价:按铁道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运价执行。

2.5 公路运价: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或公司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执行。 2.6 水路运价:按交通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运价或公司与航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执行。 2.7 到站(港)运杂费:按铁道部、交通部及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8 其他杂费: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铁路、港口及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3 管理要求

3.1 燃料价格的确定应符合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的要求。

3.2 燃料价格的确定应及时与市场价格接轨,做到与市场价格联动。 3.3 燃料价格的确定应及时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结合,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生产经营需求。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的考核由燃料领导小组进行。

4.2 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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