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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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3.17.2 原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4 与原管线工程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新增用地沿线的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7.5 管线工程调整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7.6 调整的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工程一般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或与原要求一致。

2.3.18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8.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8.2 设计说明书;

2.3.18.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8.4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8.5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8.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8.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8.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8.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19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9.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9.2 设计说明书;

2.3.19.3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2.3.19.4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9.5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9.6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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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9.7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9.8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9.9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9.10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9.11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0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0.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0.2 设计说明书;

2.3.20.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0.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0.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0.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0.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0.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0.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1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1.2 设计说明书;

2.3.21.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1.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1.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1.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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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3.21.7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1.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1.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4.1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4.1.1 2.4.1.2 2.4.1.3

勘察报告或测绘成果技术总结报告及成果资料; 《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勘测技术人员职称证,或《广州市城市勘测技术人员岗位证》复印件。

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5.1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1.1 2.5.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

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1.3

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

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2.5.1.4

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

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1.5 2.5.1.6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

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5.2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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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5.2.2 2.5.2.3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2.5.3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审核书及附图原件,如经批准调整《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3.2

2.5.4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2.5.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2.5.4.2 2.5.4.3 2.5.4.4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工程竣工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工程竣工图。

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6.1 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包括未

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需提交下列资料: 2.6.1.1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

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2.6.1.2 2.6.1.3

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

明文件复印件; 2.6.1.4

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

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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