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汇编-总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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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三家子矿生产经营管理考核办法

十九、单体支柱皮带机托辊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单体支柱的丢失率为1根/1000T。由生产部每月进行考核。使用单位领用必须有矿分管领导批示,供应科方可发放。对在采煤过程中,不能回收的单体支柱,必须经生产部考核并请示分管领导,出具证明,方可补发,否则按丢失处理,每根按原价80%处罚。

2、加强单体支柱的维护检修工作,对有故障的单体支柱及时升井送机电科检修,不得在井下乱扔乱放,并设有专人管理,避免丢失情况发生。对不能修复的单体支柱,要实行以旧换新政策。因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单体支柱损失,按原价的100%进行处罚。

3、采区使用的托辊要设专人管理,不得乱扔乱放。各种规格的托辊要统一摆放整齐,能修复使用的托辊要在现场修复使用。对损坏严重,采区不能自己修复的托辊必须升井送机电科检修。机电科修好的托辊由考核办验收合格后,交由供应科统一入配件库,并记账。对修复不了的托辊要会同考核办出具报废证明后,方可以旧换新。

4、煤质科使用的托辊领用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供应科

方可发放。煤质科要加强对托辊的维护,能修复的托辊必须修复。不能修复的托辊必须经考核办、机电科共同认证并出具证明,备案后方可以旧换新。认证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有上述情况发生,一经发现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托辊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原价100%处罚。 考核单位: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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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用电管理及考核奖罚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用电管理工作,降低电力成本,减少电费支出,特制定用电管理及考核奖罚办法 一、成立用电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启军 苏国英 副组长:杨再明 田忠武

成 员:戴长金 陈连朋 张作甫 李 新 李 兵 吴振

环 李海云 张忠宝 王玉宝 康永安 苏志伟 李 平

二、成立地面用电稽查组 组 长:田忠武 杨再明 副组长:苏志伟 康永安

成 员:杨继峰 肖占军 王忠志 杨树林 (一)稽查组职责:

1.每周不少于两次对全矿地面用电进行全面检查。 2.对于有违章用电行为的地点,稽查组如不能及时发现,每一处(次)罚稽查组成员100元。

3.稽查组每次把稽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矿长及稽查组长,漏报一次罚副组长100元/人。

4.稽查组对每次稽查出的问题除按以下用电管理规定处罚外,要及时下发通报,并在井口广播站曝光。

(二)稽查范围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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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各单位的用电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用电严禁外单位及个人私自接电,如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区科(队)长1000元。

2.各单位严禁使用电热用具,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要由单位报矿用电管理小组、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一经查出按违章用电处理,电炉子每个罚款1000元,电热器每个罚款1000元,科(队)长200元,书记200元,责任人600元。电热管每组罚款3000至5000元。

3.对无人办公的办公室、车间、库房及工业广场的长明灯,一经检查发现罚单位区科(队)长书记,责任人每瓦2元。

4.各单位所有用电设施必须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挂牌明示。每缺一处罚区科(队)50元,书记50元。

5.稽查组对违章用电罚款的50%,奖励给稽查组。 三、井下用电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井下用电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杨再明 张作甫 戴长金

成 员:刘永江 张忠宝 韩树申 吴振环 李海云 李 平及全体安监大队队员。

(二)管理办法

1.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的用电设备,供水管路要明确责任人,对责任不清的单位出现责任人罚款均由区科(队)长和书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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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采区内的供水管路。各机房硐室内的用电设备均由井下管理组成员巡查。每发现一次跑水、漏水,如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罚区科(队)长100元,书记100元。

3.发现长流水,罚跟班领导200元,责任人100元。 4.掘进用水冲完货后,立即关闭闸门,否则每次罚跟班区长100元,施工班组长100元。

5.主溜煤道冲货时,发现无人捅货,开助冲阀门放无功水,罚区(科)队长100元、书记100元,跟班区长100元,采煤班长100元,当班安监员100元。

6.各井筒、水平大巷、轨道上山调度室每三天检查一次,发现跑漏水,及时布臵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如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起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7.各水泵房的水泵出水阀由安监员经常巡视抽查,如发现出水阀打开小于2/3罚责任人50元,区科(队)长100元,书记100元。

8.各水平主排水管路,施工单位要接头必须经矿调度同意,施工后必须处理好滴漏水现象。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9.各采区所用压风机必须设专人看护,按规定及时开停。否则每发现一次停工后,压风机仍然开气,罚跟班区长200元,压风司机100元。各用风地点用风必须经矿调度同意后,方可开启压风机,工作完毕后,通知矿调度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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