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三)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三)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我们知道,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结论已为世界性的学术通说,就权利形态而言,财产权与人身权应是民事权利系统中最基础的分类,而传统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是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财产权并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其实在当代各种财产权经常发生融合、交叉以及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如何对财产权进行整合是非常必要的。再者,我国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如何解决民法与商法在财产权的调整范围上的矛盾,如何实现民法对商法的统领和有效的规制,已成为民事立法的突出的技术问题。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以“物”为基础的,因“物”的占有而形成“物权”,因“物”的流通而形成“债权”,这一立法技术体现了一种非常朴素的财产观。商法中的财产权则是开放的、易变的、多层次的,而且往往是无形的,它很难以“物”特别是“有体物”来包容。因此,传统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的基点已经显得狭窄,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事财产形态。这也是近年来我和梅夏英博士为什么主张在民法典中设立财产法总则的原因。当然,如果上述立法设想能够实现,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将会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得以确立和完善法人财产权具有很好的包容性,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法人具有的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在财产权范畴下,我们可以再进行区分。一般而言,法人的财产权包括如下一些内容。物权。依据物权的基本体系,法人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个方面。其中,所有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基础,是法人得以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物质前提。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物权,能够独立地、排他地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直接的支配权。其中,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都应对自己的财产或法人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出资人(包括国家)一旦向法人出资后,或财产捐助人一旦实施捐助行为后,即失去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自然转至法人名下。因此,法人也就能够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完全的财产责任。法人所有权同样具有所有权的一般法律特征,表现为对物的完全的、独立的支配权,而且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也可以部分的甚至一定时间内全部的脱离法人。但是,法人与自然人毕竟不同,不同种类或不同业务范围的法人行使其所有权时,不仅应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应受到自己章程的限制。而对国家机关、军事机构等公法人而言,其财产权构成中则不含所有权,它们只是使用或消耗着国家的财产,正是因为这些法人对其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而不可能完全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即使是国家划拨的经费,也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国家还须对其国家机关的行为承担最后的法律后果。就企业法人而言,法人所有权是建立在企业制度特别是公司制度框架之内的,它体现为出资人享有的社员权(股权)、法人团体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以及法人机关为其法人权益行使的经营权。法人所有权的享有只能通过自己的机关来行使和实现,它必须与法人的治理结构相结合。而法人的治理结构是与出资人的出资规模和出资方式,即与法人资本构成密切相关的,起初,由于法人财产来自个别或少数出资者的出资,这些出资者基本上是法人财产的占有者和支配者,所以,所谓法人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出资者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法人的经营权是统一的,此种情况下,法人并没有完全属于自己的所有权。随着出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出资者由集中趋于分散,法人财产已不能为大部分出资者所独立支配,而只能由少数出资者甚至非出资的专业人员所控制,这一法人财产权的演变,恰是出资者与其出资财产在所有权上的分离过程,也是法人所有权逐渐形成的过程。所以,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形成是企业制度的历史发展的结果。如果没有出资者所有权与其财产经营权的分离,是不可能构成法人所有权及其特殊的行使方式的。从另一角度看,法人所有权的形成是以出资者取得社员权为对价的,而社员权所含风险少,收益丰,又是出资者愿意放弃对出资财产所有权的直接动力。在西方国家,上述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形成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以至于人们都还没有理会,财产所有权已由出资者手中转移到法人那里了,这种财产的局部社会化构成了极大的社会生产力。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如果说西方国家是由个人财产逐渐形成局部范围的社会化财产,而社员权仍属于个人,所以其经济本质仍属于私有制;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则是由国有财产转化为企业财产,国家通过出资取

得出资者权益(或社员权)而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因取得了所有权而产生的最终效益由包括国家在内的各个出资者分享。但是,这一过程在我国不仅需要时间,而且也不一定是必然的。只要国家是企业的最大的出资者,它就仍然能够控制和支配企业,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所有权因与其对企业的经营权是合一的,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所以,这也是在我国为什么人们对法人所有权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的原因。我认为,除非由于企业出资者成份的多元化,个人、集体组织和外商出资者的比例扩大,以至国家在对部分企业的出资已不足以形成对企业的完全控制,进而形成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也才会有这些企业的法人所有权。这里需要指明,过去我们讲的两权分离,是指国家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经营权,显然企业法人依据的财产权基础是经营权;而我们理解的两权分离,是指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其所有权的行使须以法人机关的行为,即实施经营权来完成。因此,就我国的企业状况而言,由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不断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形成了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但那些完全或基本上由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不管它是采取何种的企业形式,都还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法人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