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课程教学安排及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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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课程教学安排及考试规定

(2017年7月修订版)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质量,使教学安排和教学评估合理化、科学化,经多方调查研究,特修定此教学安排及考试规定,并于2015年秋开始实施。 一、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教学总述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以下简称“博士生英语”)学习时间为一至二学期,教学组织安排采用课程选修与英语综合水平考试相结合的形式。为有效提高博士研究生的英语运用能力,特别是用英语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博士生英语开设具有较高要求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课程,共3门课程,每位博士研究生选择期中两门学习,并完成网络英语教学内容的学习。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总评成绩由选修课测评和英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组成,期末根据教学要求组织各选修课程及英语综合水平考试。选修课测评与综合水平考试总成绩(即英语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2学分。 二、教学组织与安排

博士生英语采用课堂教学与网上辅导、课堂面授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学业能力考核与综合水平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学。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两门选修课程的学习和测评,课堂教学每周4学时,每门课程每周2学时。学生在学期期末通过综合水平考试和两门选修课测评,总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为达到教学所规定的目标,博士生英语课程亦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开展网络教学和学习,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

博士生开设的三门选修课程如下:《学术英语写作III》、《国际会议交流英语》和《综合英语》。 三、免修免考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博士生英语课程:

1. 获全日制英语专业硕士学位;

2. 在英语国家(仅限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学

习一年及以上,并获硕士学位;

3. TOEFL成绩84分(满分12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4. IELTS成绩6.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5. PETS 5级考试笔试70分、口试3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6. GRE成绩272分(满分34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7. 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排名前30%内。 8.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97分(5年内有效)及以上或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5年内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 由本人在入学第一时间(一般为开学第一周内,逾期不予办理)内提出申请,经外国语学院公共英语教学部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可免修免考全部英语课程和英语综合水平考试。免修免考者,英语成绩登录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四、课程选修规定

博士生必须从三门英语选修课中选择两门。 五、综合水平考试细则

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综合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综合水平考试”)每学期末举行一次。

1.综合水平考试时间:期末考试周内。

2. 考试对象:本学期已修英语选修课程(包括一门或两门)的博士研究生

必须参加本学期末举行的综合水平考试;未修任何英语课程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末的综合水平考试。

3. 综合水平考试为英语基础技能考试,考试内容含网上教学部分,题型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和写作四部分,每部分各占试题总分的25%。 4.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占英语最终成绩60%。

5. 综合水平考试计分方法:综合水平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 六、选修课程考试细则

1.课程考试时间:期末教学周内进行。

2.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占英语最终成绩40%,两门课程各占20%。 3.课程考试内容: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

4.课程考试要求与计分方法:每门课程考试满分为20分。 七、博士研究生英语的成绩核定办法

1.博士生英语考核包括综合水平考试和选修课程考试(详见表一)。 2.博士生英语成绩由综合水平考试成绩(60%)和两门选修课成绩(40%)

构成。最终成绩为百分制的实际得分。 3. 综合水平考试不设及格线。

4. 选修课程不设及格线,不设缓考和补考。

5. 凡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和选修课测评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英语成绩为

不及格。

6.博士生英语成绩登录方式:按百分制成绩登录在成绩单上。

表一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课程考核及成绩核定

占 每 部 分 内 容 课程测评(40%) 成 绩 百 分 成绩核定办法 比 综 合 水平 考 试 (百分制)(60%) 选修课1 选修课2 合格要求 实际得分 ≥60% 实际得分 实际得分 总成绩核定 ∑(总评成绩)= 综合水平考试(60%) + 选修课1(20%) +选修课2(20%)

八、博士研究生英语补考、缓考和旷考规定

博士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英语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1.补考规定:凡英语总评成绩未及格者,允许参加综合英语补考,允许补

考次数为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及格者(以补考卷面成绩为准,补考成绩不再与选修课程成绩综合)英语总评成绩如实登记,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重修第一外国语英语全部课程。

2.缓考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可以申请英语综合水平考试缓考。缓考由本人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批准,应参加下一学期期末举行的综合水平考试。未在综合水平考试前申请缓考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按以下第3条“旷考规定”处理。

3. 旷考规定:本学期末应参加综合水平考试者如未能按时参加笔试及口试,或仅参加笔试而未参加口试(未能参加本次笔试者不得参加本次口试),均规定为“旷考”,综合水平考试成绩登记为0分。凡成绩为“旷考”的学生,必须重修水平考试,即参加下学期末举行的综合水平考试,总评成绩(即该成绩与两门选修课成绩的总评成绩)及格者,英语最终成绩如实登记,并注明“重修”字样;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下学期第二周安排的课程补考。

九、本规定(修订版)自2017级(春)开始执行。

十、2017级(春)以前的博士研究生,凡未获得博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成绩者,

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研究生院与外语学院公共英语教学部负责解释。

2017年7月

外语学院公共英语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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