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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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出保证金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 应在原已计 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 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资产减 值损失”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 但尚未转销的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 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本科目可按交易性 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 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机构持有的直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 余额承购包销方

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 主要账务处理。 (一)

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取得时,按其公允,按发生的

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红利,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 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二) 出售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有关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 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 动转出,借记或贷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 益”科目。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红 利,或在资产负

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

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

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 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持有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 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 买入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存放中央 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二)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有关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金融机构往

来收入”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 “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的摊余成本。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 值准备。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 应在 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 但尚未转销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 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 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 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按 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 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 银行款项”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 按应享有的 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 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机构投 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 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按 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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