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常见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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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0”服务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和“1920”咨询费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2号)

(一)“服务—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1800)”包括:经批准使用无形、非生产性、非金融资产的专有权(如专利、版权、商标、制作方法和经销权等)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和原型(如手稿、胶片等)而发生的收支行为,是指专利和特许权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而发生的交易行为。(汇国复【2002】10号) (二)“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是指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而发生的收支行为,包括①与计算机有关的服务:数据库(如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如制表、数据处理服务、代理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如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计算机和边缘设备的维护和修理;②新闻代理服务: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和报道;③直接的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汇国复【2002】10号)

(1)国内企业收到或向境外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如果是网络通讯服务,申报“服务-通讯、邮电”项下;如果是网络信息服务,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如果是对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汇国复【2003】2号)

(2)向境外公司支付图片拍摄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 (汇国复【2003】2号)

(3)中央电视台支付的新闻素材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汇国复【2003】2号)

(4)数据录入费用:境内某咨询公司为渣打银行及其分行提供金融数据后台录入服务,每月从香港收到报酬,数据录入为数据处理服务的一种形式,应申报在“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交易附言注明:数据录入收入。

(三)“服务—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和出具文书;会计、审稽、记帐和税务咨询服务以及同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有关的管理咨询及其他技术服务等。(汇国复【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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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公司收入的展览会咨询费应申报在“服务- 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

(2)境内企业委托国外律师事务所代理外国专利认证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费应当申报在“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交易附言注明:专利申请费。(汇国复【2004】2号)

3、向境外支付的租金,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函【2001】26号、汇国函【2001】30号、《案例分析》)

(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物业收取的租金汇出,其交易编码为“利润汇出(4113)”。(汇国复【2002】10号)

(2)对境外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房屋租金汇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汇国复【2002】10号)

(3)员工境外培训等房租汇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教育、医疗、保健(1930)”。(汇国复【2002】10号)

(4)设备租金应区分经营租赁的租金和国际金融租赁的租金。

A、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汇国函【2001】26号、汇国复【2002】10号) a、对于备有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租赁,该租金收支应归入相应的运输项下; b、对于未备有机组人员的租金收支,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

B、国际金融租赁的租金,其交易编码为 “国际金融租赁(4317/4417)”。(汇国复【2002】10号)

(5)非酒店房租:国外航空公司或其他境外企业驻京代表处支付国外企业(非酒店、旅行社)房租,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汇国复【2003】2号)

(6)关于居民在境外租房支付给非居民房租的申报:如该居民为自然人,则申报在“对私支出”的“1100”(旅游)项下;如该居民为单位,则申报在“非贸易(含资本)对公支出”的“1960”(服务项下的其它)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房租”。 (汇国函【2001】30号)。

(7)《案例分析》P14: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购房后出租给境内居民,所得租金汇出境外应进行对私付款申报,其交易编码为“16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个人房屋租金收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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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例分析》P14: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并出租给境外非居民,所得租金收入汇回境内应进行对私涉外收入申报,其交易编码为“2100”。

(9)《案例分析》P16:境外机构因长期租用境内酒店或房屋而汇入的租金,申报交易编码为“5200”。如是短期租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10”。

4、关于售后服务类支付、佣金、回扣、担保金、押金和订金的交易编码(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20)

(1)售后服务类支付的交易编码,应按照其售后服务的交易性质来确定,如果是技术方面的售后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如果是与计算机有关的售后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

(2)关于佣金、回扣的交易编码。运输项下的佣金、回扣,应申报在运输项下的“其他”;保险项下的佣金、回扣,应申报在保险项下的“其他保险支出(1226)”,其他佣金、回扣,则申报在“佣金、回扣(1970)”项下。

(3)有关担保金、押金等的交易编码。在交付担保金、押金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为“存放境外存款(4320)”;在进行担保、抵押履约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应为担保、抵押项下的实际交易行为的交易性质。

(4)银行直接将贸易出口收汇中包含的第三方佣金划给第三方的,由出口商进行全额申报,并将相关的佣金填写在国内扣费明细中“佣金”项下。(汇国复【2003】1号)

(5)《案例分析》P20: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而预付的订金收入,申报交易编码为“5100”。

5、关于境内机构承包境境外工程和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7号、汇国复【2002】19号、汇国复【2002】10号)

(一)境内机构承包境境外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7号、汇国复【2002】10号):

(1)在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2)在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一年以下(包括一年)的,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申报:

①、收入方面:

A、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设备出口收入,其交易编码为“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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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工程统一核算无法区分工程、出口设备款的,按劳务工程收入进行申报,其交易编码为“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②、支出方面:

涉及对外承包工程的支出,其交易编码为“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二)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19号) 境内公司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而获取的收入: (1)若该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则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2)若该承包工程为一年以下的,则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

6、投标保证金和入学保证金的交易编码问题(汇国复【2002】1号、《案例分析》P53)

(1)境内企业对境外招标,收到非居民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其交易性质属于非居民在境内的存款,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交易编码暂时采用“4360”,保证金退还时,进行对外付款申报,交易编码采用“4350”。

(2)如境内企业参与境外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交易性质属于存放国外存款,对外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采用“4320”,收到保证金退回,属于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涉外收入申报的交易编码采用“4331”。

(3)《案例分析》P53:中国居民个人向境外缴纳入学保证金,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个人存放国外存款,申报在“资本—其他投资”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收到境外退还的保证金时,属于“各类资本撤回”,交易编码为“4000” 。 7、中标服务费的交易编码(汇国复【2002】1号)

对于投标人竞标成功后向中介单位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应申报在服务的其他项下,交易编码为“1960”。

8、易混入1960项下的涉外收入、非贸易对外付款项目附表(汇国函【2001】22号)

附表1: 易混入1960项的涉外收入项目一览表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定义 因私旅游(1320) 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公任务的非居民旅游者在中国购买的货物和获得的服务

范围及常见交易附言 包括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一切开支,如旅游者所购买的货物、机票及客房开支。常见交易附言:宾馆房费、餐饮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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