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常见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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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时,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4、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函【2000】50号)

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为中国居民,则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为确保该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须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中选择“是”,并须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该笔款项为“深加工境内结转”。 (2)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与“交易附言”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

(3)各级外汇局须对该类交易进行重点核对,确保该类数据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函【2000】50号)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须进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6、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

对于统借自还贷款,境内用款单位在还贷资金没有跨境的前提下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境内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7、限额内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汇国复【2002】21号)

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B股保证金和非居民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均不实行限额申报。

8、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问题(汇国复【2002】13号)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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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携带证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8号)

在开立携带证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于中国居民因公、因私出国取现和开立旅行支票等的申报处理按汇国复【2002】3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关于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统计问题(汇国复【2003】2号) 凡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无论参股比例高低,均须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11、关于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复【2003】2号) 收付款人均为境内居民,且汇出行和汇入行都是境内银行,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2、委托贷款的存量报送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境内委托人在境内委托银行办理对境外委托贷款时,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外业务进行核算,则委托人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无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内业务进行核算,则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

13、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根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无论该资产、负债和损益的表现形式是外汇或人民币。非居民在境内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负债,境内银行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资产,银行均应当按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或“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4、向境外购汇偿还银行卡垫付资金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对于中国居民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境内卡到境外旅游消费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持卡人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时应根据实际旅游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汇兑统计申报。

15、有关旅行支票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一)有关中国居民出国时购买旅行支票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3号的规定。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论是否结成人民币,经办银行均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二)如果出售旅行支票的银行与购买旅行支票的银行不是同一家银行,中国居民向银行退回未用完的旅行支票时,经办银行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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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关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汇国复【2008】12号) 一、有关境外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取现,以及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17、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核销问题(汇综复【2006】106号) 一、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二、关于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核销问题。贸易项下的现钞结算应当按照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规定办理核销业务。具体处理流程为:企业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外汇局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18、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主体(汇综发【2005】133号)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主体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拥有境外资产、负债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二、特殊申报方面

1、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问题(汇发【2001】72号)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均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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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非居民能够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银行根据其申报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

(2)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帐户属非居民个人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4000,对外支出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3200。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帐户是非居民公司或机构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它资本的其它项,交易编码为4360;涉外支出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它资本的其它项,交易编码为4350。同时,还应在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帐户收入/支出”。

2、关于B股保证金涉外收入和支出的申报问题(汇发【2001】72号) (1)经营B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券商)收到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B股保证金时,在券商明确告知银行其款项性质的条件下,银行可代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时,交易性质为“证券发行”,交易编码为4211;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及受益人。

(2)券商应投资者的要求将B股保证金汇出境外时,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填制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证券投资项下的“股本支出”,交易编码为4211,在“交易附言”中应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该申报单可作为券商向银行申请此类对外汇款的凭证。

(3)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清算银行代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交易编码为4211,“交易附言”注明为“B股资金清算”。

(4)银行须审核券商填报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确保其行业属性填写为“金融保险业”,代码为009。

3、关于福费廷业务(汇复(2000)413号、《案例分析》P28、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

(1)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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