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常见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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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 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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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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