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 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 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1

(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

(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

(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方可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

2

(三)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运营商应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提供各项安全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

第七条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平台监控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五)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

3

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九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省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运行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负责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受部委托组织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对各级监管、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对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协助交通运输部完成对省级监管平台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制定全国联网联控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办法,规范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级平台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全国平台,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领导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各自所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平台的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与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监测、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4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