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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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规费清单: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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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

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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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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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不设标底编制预算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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