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股+债”模式详解(附案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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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股+债”模式详解(附案例)

一、产业基金“股+债”投资模式缘起

目前,产业基金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股+债等三种基本的投资模式。

在金融业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多部委出台政策限制“影子银行”的发展,规范和限制资管产品进行直接借贷、委托贷款或者明股实债等债权性投资。具体表现如:

在房地产领域,中基协备案4号禁止私募资管产品通过明股实债、委托贷款等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

在地方政府领域,财政部则多次发文强调不能通过产业基金、PPP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多地证监局也频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布自查通知,重点检查是否有向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目前的政策可以说是限制产业基金的债权投资,鼓励股权性投资。然而,单纯的股权投资却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保障措施不足、项目难以产生分红以及原控股股东不愿丧失控制权,等等。

另外,对于多数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传统的债性思维比较强。虽然投贷联动模式已经试点多时,但在实践中,积极参与的银行并不多。即使是通过产业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也往往会附带股权回购或者基金份额回购条款(“明股实债”)。

而“股+债”的模式,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单纯股权投资的“不足”。

从收益上来看,股权投资可以获得股东分红、股权退出等超额收益,债权投资则有定期的利息收入,形成稳定的项目回款;

从风控措施上来看,股权投资可以让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债权投资则可以形成基础债权之后抵押物、保证等增信措施更容易安排,另外从债权利息的支付情况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

因此,银行在参与产业基金时,也更愿意采用股+债的投资模式。

近期案例

首个轮胎循环利用产业基金 采用股+债模式 该产业基金出资方背景不同,分别包括了政府引导资金、银行金融机构、环保上市公司和专 业平台企业。这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破解投融资难等问 题。 另外,该产业基金的被投企业还同时和橡胶需求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形成了资金、技术、 项目、市场良性互动的生态闭环。 该项目除了产融结合的特点外,该产业基金亦采用“股+债”模式。这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而言,不仅有利于分散传统信贷模式的风险,而且通过债权部分可以形成稳定的现金回款,有 利于了解和项目运作情况。

二、产业基金“股+债”的监管

产业基金其实就是私募投资基金,从监管机构来看,应当受证监会监管和中基协的自律管理; 如果有政府出资的,还应当接受发改委、财政部的监管。

关于产业基金的认定和监管规则,可以参考我们公众号之前推送的文章“何为产业基金”。

(一)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的依据

1、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发放贷款业务须经行政许可获得相应业务资质。目前可以直接放贷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和信托等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另外,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贷款通则》规定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属于合法合规的债权投资方式。

产业基金(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并非金融机构,其做债权投资,笔者认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对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即民间借贷则在我国一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企业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201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企业间借贷明确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但只能是“偶发性的”,生产型企业不能 “以经常放贷为主业或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2013年,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然而该法规未正式向外公布,并且也并未严格实施。虽然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投非标,但现实 中投非标主要是不在107号文规制范围之内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

2016年底,市场有传闻证监会将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私募投非标, 然而这一消息后被辟谣,证监会目前也未做相应的修订。

2、产业基金债权投资的实践状况

从上述规定来看,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证监会《私募管理办法》列举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没有明确私募基金可以做债权投资,但也没有排除。 然而事实上,中基协允许债权类私募基金备案,这也一定程度上代表这监管对私募做债权投资的默许。虽然近期出现的窗口指导在业界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笔者认为,虽然产业基金做委托贷款、股东借款、直接放款、保理等债权性投资,在实践中确实很常见。但是上述投资方式,本质上依然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从合规性上来讲,尤其是私募基金单纯的借款,很难解释为是“偶发的”或者“不以放款为主业”。因此,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时,建议采用委托贷款、商业保理等方式。

(二)股+债具体的监管规则

1、中基协的规定

做债权投资:首选“其他类”的私募基金

中基协发布《问答十三》后,私募专业化经营的原则进一步升级:某一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从事相对应的私募基金业务。

这意味着,私募做债权投资,只能通过“其他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股权基金:债权投资比例应低于二成

根据中基协的窗口指导,做债权投资投资股权的比例不应低于80%。这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做债权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如若采用“小股大债”的投资模式,将存在中基协备案不通过的风险。

私募基金股+债的投资模式受限

中基协专业经营的要求,其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基金股+债的投资运作方式。

如按照中基协专业化分工要求,如果直接在基金层面同时开展“股+债”业务可能意味着需要通过两家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即一个进行股权投资,另一家则进行债权投资。这样势必造成项目的无谓割裂。

另外,如此一来不仅会导致成本增加,从交易结构上来讲,也会引发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后期利益的合理分配等诸多问题。 建议:同协会多沟通

目前中基协对私募基金“股+债”项目的口径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中基协最近在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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