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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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达到100分的给予记功一次,获记功奖励

后扣除相应分值,余额部分结转。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罪犯,累计积分达30分给予表扬一次,达60分给予记功一次,分值滚动计算及结转办法同上。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有利

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各种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罪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单向表扬、记功奖励,由监狱上报省局承办部门、狱政处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罪犯有其它情形需给予单向行政奖励的,一律由各监狱上报省局狱政处审核批准,省局每两月审批一次,重大立功表现的确认,按皖高法[2005]15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月获得考核计分10分及获专项

加分后实际得分超过10分的罪犯,不得超过分监区罪犯总数的30%。

第二十八条 被严管集训的罪犯,扣10分。在集

训期间表现积极被提前解除的,减扣1-5分,其余积分连续计算;对

因表现不好被延期的罪犯,加扣5-10分;严管集训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严管集训的,期间获得的积分为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一

次分别扣除30分、40分、50分。12个月内再次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期间获得的积分和行政奖励一律取消。

第三十条 罪犯狱内重新犯罪或有余罪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自隔离审查起停止考核,加刑判决宣告后,原积分和表扬、记功奖励取消;隔离期满后,情节轻微,未被加刑处理的,给予一次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分监区当月发生脱逃、行凶、自杀、

生产安全等“四防”事故,监狱视情从下月起扣除该分监区一至两个月罪犯人均限额总分的10%。标准化分监区季度考核被评定为三级的,监狱从下月起扣除该分监区一个月罪犯人均限额总分的5%,标

准化分监区季度考核被评定为一级,监狱从下月起奖励该分监区一个月罪犯人均限额总分的5%。

第三十二条 罪犯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监狱于当月从违纪罪犯所在分监区的人均限额总分中,按人次和受处分种类扣除相应的分值。互监组成员中有违纪行为受到扣分处理的,其他组员负相应的责任,扣一定分值。

第三十三条 分监区因发生“四防”事故标准化

分监区季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和罪犯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所扣的分值,由监狱统一调配,作为奖励分使用。

第三十四条 罪犯当月一次性扣思想改造分或劳

动改造分2分以上(含2分),或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含3分),当月积分归零,并给予处遇降级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服刑期间申诉的罪犯,申诉期间

服从管理,遵守行为规范,应纳入正常考核。

第三十六条 罪犯因其他情形需加扣分的,由监

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狱要将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工作中去,并成立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具体督查工作由监察室负责,政工、管教、生产等部门配合。

第三十八条 押犯监区成立法纪监督小组,监区、分监区设立专职或兼职法纪监督员,具体负责对罪犯计分考核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法纪监督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调查处理违规违纪现象,有权查阅监区。分监区计分考核台帐和集体会议纪录,核实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随意加、扣分,或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操作等现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法纪监督小组和监察部门反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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