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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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定比例设定,保持得分权重的相对均衡。

第十条 罪犯计分考核实行累积积分制,不设负

分。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

制度,考核的加、扣分必须由分监区民警亲自填写,考评组每月5号前,将罪犯上月加、扣分情况进行复核、汇总,报监区评审组和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按月度罪犯人数

和人均6分的基本分,核算出各监区、分监区当月罪犯考核总分。基本分当月使用,如有结余,分监区当年内可带入下月使用。 第十三条 计分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考

核两部分,罪犯当月凡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得思想改造基本分2分;凡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即得劳动改造基本分1分。加分视改造的具体表现确定。 第十四条 各监狱应根据生产特点,结合罪犯劳动

岗位,科学确定各个工种分值标准。 第十五条 对年满男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罪

犯和经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聋、哑、

盲、严重残疾(不含自残)及其它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主要考核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按月人均4分计分。 第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解回重审、入监和

出监教育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教育结束后分配到分监区次月起进行计分考核。

第十七条 罪犯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由医院对其思

想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按人均4分计分。在省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当月由中心医院记分,住院治疗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由中心医院提供罪犯表现情况,原监狱计分。在本监狱医院住院罪犯的考核比照本条款执行。工伤治疗期间,劳动改造分按分监区平均数计算。 第十八条 被减刑罪犯的考核计分,从本次减刑的

考核分截止次月起重新累积计算。 第十九条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

间参加计分考核,其积分作为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

罪犯在省内和本监狱内调动,原分监区民警要及

时计算其考核积分,与罪犯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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