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难民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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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难民权利保护研究

难民及环境难民概述

一、难民的认定

【1.难民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宗教和其他原因遭到迫害或者由于战争和环境灾害的影响而被迫离开本国或经常居住的国家到别国避难的人。狭义的难民是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地位公约”)界定的难民,故又称“公约难民”。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议定书》(以下简称为“难民议定书”)中有关难民的定义是联合国难民署和庇护国识别难民的法律依据。取得难民地位,是难民能否享难民权利的先决条件。只有经联合国难民署或者庇护国识别为难民的人才当然地享有专属于难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区域性难民公约也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以上两公约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增补。】 (一)难民认定的依据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67年《难民议定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1款(乙)项将难民定义为: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对于具有不止一国国籍的人,“本国”一词是指他有国籍的每一国家。如果没有实在可以发生畏惧的正当理由而不受他国籍所属国家之一的保护时,不得认其缺乏本国的保护。 难民地位公约主要是为了应对二战后在欧洲范围内出现的大规模的难民流动问题。随着新的难民群体不断出现,新难民与1951年以前的难民在地位上应该是相同的,难民地位公约中难民定义的时空限制越来越难以跟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定义的时间和区域限制。 难民需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已离开他的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国;

2.已遭到迫害或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这种担心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产生的; 4.由于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意接受该国保护,或返回该国. 世界难民日

1974年6月20日,非洲通过了一项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公约,并决定将每年的这一天定为“非洲难民日”。为了引起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更广泛的关注,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定,从2001年起,把“非洲难民日”更名为“世界难民日”。 2001年第一个世界难民日将主题定为“尊重” 2002年世界难民日的主题优先解决女难民问题

2003年“世界难民日”的主题为难民青年开创未来

2004年的主题是“我想有个家:安全和有尊严地重新开始生活” 2005年的主题为“勇气”“逃离危险和流亡皆需勇气” 2006年世界难民日的主题是“保持希望的火焰”

2007年世界难民日主题:联合国难民署没有指定主题 2008年世界难民日的主题是“保护”

2009年世界难民日的主题是“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需要”

2010年世界难民日主题是“家园”

2011年世界难民日主题是“一个流浪家庭已经算太多”和“一个被剥夺希望的难民已经算太多”

二、难民的基本类型

(一)根据相关国际法条文和国际惯例

“南森护照”难民

一战期间以及战后大批难民出现,国联专门任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南森负责难民遣返和救助。由于南森工作积极又有成效,为了纪念南森对解决国际难民问题所作出的贡献,国际社会把这种拥有当时国联时期颁发护照并且因为各种原因被迫离家出走的人称为“南森护照”难民 。

“公约难民”和“议定书难民”

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地位公约”)界定的难民,故又称“公约难民”。

1967年《难民议定书》中有关难民的界定。

章程难民

1950年12月,联大成立难民署并制定《联合国难民署章程》,章程第2节第6条B款规定难民署的保护对象是“留在其本国之外,如不具有国籍、留在其以前经常居住国之外,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民族或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不能或由于此种畏惧不愿受本国政府的保护,如不具有国籍,不能或不愿返回其以前经常居住国家的任何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被称为“章程难民”。 (二)根据造成难民的原因

政治难民

政治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

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政治难民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难民类型,这类难民通常能够在庇护国取得难民地位,其难民权利也得到了良好保障。】 战争难民

战争难民是指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本国内战而致其本国部分或全部领

土上的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无法生存,从而被迫离开其原住地前往他处或他国避难的人。【虽然战争难民历来是难民的主流,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纳入难民地位公约保护范围之内。这样迫使部分战争难民以其他理由,向联合国难民署或庇护国申请难民身份而取得难民地位。】

经济难民

经济难民主要是指为了改善生活而“自愿”背井离乡的人。经济难民产生于世界各国贫富两极分化持续加剧,全球大规模人口大迁移的背景下。【经济难民,通常被相关国家视为非法移民,驱逐出境或遣送回国】。 环境难民

环境难民从1940年就提起,可是直到“卡特里娜”飓风席卷美国新奥尔良,人们见证了大批灾民并非仅仅由于贫困和战乱而远离家园大迁徙后才相信,环境难民确实存在。但是到目前为止,环境难民仍未被纳入国际公约的保护。【在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环境难民逐渐成为主流难民,其数目开始超过传统难民】

(三)根据难民所在地理位置不同,

难民可以分为欧洲难民、非洲难民、亚洲难民、美洲难民、大洋洲难民等。这样的分类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和国际理论研究上的意义,认定这样的难民需要遵循两个

原则,一是参照难民产生国所在地,二是考虑难民流动性。比如说非洲难民流动到欧洲,那么在统计认定难民的时候,如果当时在非洲就应该按照非洲难民认定,但是一旦难民达到欧洲并且在欧洲得到难民庇护,就应该认定为欧洲难民,但是在实际救助难民实践中应该把它们作为国际难民对待。

三、环境难民的基本概况 (一)环境难民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难民”定义:由于生态环境系统被人为破坏从而被迫背井离乡、四处流浪的人。

联合国环保署文献中的“环境难民”定义:1970年起,各种发展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引起了人们“流离失所”的问题,联合国环保署(UNEP)于联合国难民署(UNHRC)开始共同关注这一问题。1980年,“环境难民”的称呼开始在联合国相关的会议上被提及。在文字上则首先由Timberlake于1984年提出,之后埃萨姆·埃尔·欣那威在联合国环保署文献中为“环境难民”作了定义: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含天灾和人祸)有碍于其生存或严重影响生活品质,人民被迫暂时或永远的搬离其原来住处。 (二)环境难民产生原因

1.环境恶化

首先,生态环境的恶化是导致环境难民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人类过度破坏环境、掠夺环境资源所带来的后果,主要表现在土壤退化、水源干枯、干旱等方面。 其次,全球气候变暖也将催生环境难民的产生。 2.自然灾害

据联合国统计数据, 2008年全球共发生321起自然灾害,导致23万5000多人死亡, 2亿1160多万人受到影响,经济损失高达1810亿美元,亚洲仍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另外,洪水及其他与天气相关的灾害仍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自然灾害, 2008年全球共发生255起洪水和风暴灾害,大约有4200万人受到影响,其中大部分人沦为环境难民。

3.人为的项目开发

世界水坝委员会(WCD)估计在世界上已有四千万至八千万人由于水电建设而被迫移民,因公共工程项目而被迫离开自己家园的民众均属于“环境难民”,无论在法律上、国家责任或国际义务上,环境难民的权利都必须给予承认并保护。

环境难民保护现状 一、环境难民的国际保护现状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简称“联合国难民署”。1951年1月在日内瓦成立。原为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遗留下来的欧洲难民问题的临时机构。后因世界各地陆续出现难民问题,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故一直延存至今。总部设在日内瓦。

公署的职能

1、促进缔结和批准保护难民的国际公约,监督其实施并对此提出修正案;

2、通过与各政府达成特别协定,推动执行措施以改善难民处境和减少需要保护的人数; 3、协助政府和私人在促进自愿遣返或与新国家社会同化方面的努力; 4、促使各国收容难民;

5、努力使难民获准转移其财产,特别是他们重新定居所必需的财产;

6、从各国政府获得有关其领土内难民人数和条件以及涉及难民的法律和规章的情报; 7、与各国政府和有关政府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8、与处理难民问题的私人组织建立联系;

9、促进协调关注难民的私人组织的努力;

此外,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办事处可以参与难民遣返和重新定居活动,并按《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在帮助无国籍人方面发挥某些作用。

基本活动: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是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 该机构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出版物《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难民高专执委会于1972年终止了台湾当局的执委资格。中国于1979年6月恢复了在执委会的活动,每年均派团出席执委会届会。

机构宗旨:人道主义的,社会的,非政治的。 二、各国对于难民保护的态度

1.澳洲总督呼吁维护世界难民的人权,帮助难民守护家园; 2.澳大利亚政府因近期解决难民问题支出过多遭批评; 3.英国将拒绝对北非难民开放边界; 4.中国政府及时应对难民涌入。

难民权利保护的法律现状

一、国际上的难民权利的保护 (一)主要法律介绍 1.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 (1)1945年《联合国章程》

第1条第3款中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2)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接受庇护以避免迫害。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3)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第13条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 (4)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2.有关难民的专门国际公约

(1)1947 年《国际难民组织章程》

它的建立是国际难民法发展史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它规定难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际事情,而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情,并且把对难民的保护扩展到“流离失所者。

(2)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扩大难民公约适用范围的1967年的《难民议定书》

《难民地位公约》和《难民议定书》对保护难民权利做出的最重大的贡献在于确立了难民不推回原则。《难民地位公约》第31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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