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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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

(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二)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准。

五、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要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主管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以及园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园区要制定优惠招商引资政策,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入驻园区,促进农业一、二、三产实质融合。要积极参与全省园区产业发展战略联盟建设工作,建设良好的园区由省科技厅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七条 园区要积极创建成为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园区年度总结会议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由市(州)科技局将上年度园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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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重点等。每年年底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

六、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市(州)科技局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和综合评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取消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按照省级农业园区评估指标(见附件3)与办法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可上可下的动态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园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且评估优秀的园区以项目的形式给予支持。评估不达标的园区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不达标者,取消其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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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格式

2.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格式 3.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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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受理编号:

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甘肃省科学技术技厅编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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