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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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的种类

1.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 超越代理权的范围的行为(有代理权) 3.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确定无权代理之法律效果时的价值选择。(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的生效:①事实上追认。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积极的确认或意思表示。②法律拟制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第三方已经实施催告权,被代理人未作出积极地追认表示和不追认表示。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退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了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的消灭而消灭。 二、代理关系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身份消灭,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成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其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提交。

3.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交回委托代理证书或其他能证明代理权的依据。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及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即诉讼时效,也叫消灭时效。(丧失的不是起诉权,而是胜诉权)

条件:

1.有存在权利人不行使的状态;

2.这种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时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依适用范围和时间长短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1年;长期诉讼时效2-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人的权利侵害之日起,法律对该项权利所给予保护的最长时间(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作用

1.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稳定民事法律秩序;

3.避免证据灭失,有助于人民法院开展工作。 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概念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故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中止事由清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1.中止的法定事由

2.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时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的条件: ①不能预见; ②不能避免; ③不能克服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中止的这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三、 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计算期间,因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提起诉讼; 2. 权利人主张权利; 3. 义务人认诺

(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 两者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中断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 2. 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任何时间 3. 两者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不将中止发生的期间计入时效期间内,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经过的时效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 中断:中断事由发生后,已发生时效作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一、 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 二、义务人之自愿履行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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