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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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况

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历史沿革:三个高潮:一是古罗马时期;二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是1867年德国法典。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范,可以由民法解决其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条规定的就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 (2) 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3) 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 (4) 具有合法性。

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包括人格和身份)

人格:生物学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意义上人的状态,承认的结果就意味国家赋予生物学上的人以“权力能力”。人格主要是对自然人而言的,但考虑到对法人及其组织利益的保护,同样也赋予法人以人格。

人格内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完整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法人不具有身份,只有部分人格权。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以血缘、婚姻为纽带。人格权是绝对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身份权是相对权,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不能被私自剥夺);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概念

见上。

第二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 民法与商法

商法调整法人与非法人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 二、 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出现的关系,调整关系不平等。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一、 民法的渊源 (一) 成文法

成文民法有如下形式:

1. 民法典

2. 有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1)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 民事特别法;

(3) 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4) 其他规范性的文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作出的意见和批复; (6) 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

(二) 习惯

(三)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 民法的效力

1.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包括领土、海空,还包括领土延伸部分,

如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航境外的船舶和飞机等。)

3.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我国的民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法,不再适用我国民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概念: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立法准则的功能;

(2) 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3)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第二节 各民事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中的地位平等。” 涵义:资格平等,地位平等,保障平等 二、 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涵义:民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这条原则在八条原则中是最重要的,代表着民事法律精神。①产生自愿②自愿优先于法律

三、 公平原则

公平:社会公认的观点。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平的原则。” 四、 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五、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七、 合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八、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六大民事权利: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四.人身权(4.人格权 5.身份权) 6.继承权 (一)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分类依据:根据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具有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4,5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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