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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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目前,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反映在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格认定不规范。

新办企业认定主观性大。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尚未进行正常经营,税务机关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年实际销售额标准作为批准的依据,只能以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无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等要素作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批,主观性较大。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便利用这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新办企业身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预计销售额不易确定。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查验企业销售合同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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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纳税人的经营前景。为此,一些新办企业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经营前景,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给日后的增值税征管留下隐患。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经营规模”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就会有不同的判别尺度,宽严不一,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资格认定存在重复劳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严把认定关,从最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分局局长到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人员、业务局长,采取多级审核制度,做到按级报送、层层审批。除了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外,还要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并到企业经营地实地查验。但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出具的约谈笔录、调查报告内容几乎雷同,存在大量重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2.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完善。

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只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上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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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按期转正,弱化了认定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宣传政策不够,存在当月认证,次月抵扣”误区。根据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对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在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一般情况下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认证后,于次月就可得到比对信息。但如果发生开票方存根联信息漏采等不可预知的情况时,发票稽核比对的时间就会延长,从而导致次月无法取得稽核比对信息,造成当月认证,次月无法抵扣”现象。由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致使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产生偏差,不等交叉稽核比对无误,便在次月提前抵扣。

政策执行滞后于客观实际。为达到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目的,一些辅导期内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精神,利用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90天的认证期,且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人为进行调节控制,待辅导期结束被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认证抵扣。这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是相违背的。

3.年审制度忽视了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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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年审标准忽视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年审标准,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利。如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国税局按照年审标准筛选出了45户销售收入达不到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占到参加年审一般纳税人229户的19.65%.如果严格按照年审标准一概取消这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不仅对这45户企业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该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成因分析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对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时提供的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税务机关没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必须要由公安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来配合。但税务机关对超越本部门权限的问题无能为力。

2.金融监督失去作用。现金交易是商贸企业主要的结算方式,但这种结算方式逃避了金融部门的监管,为企业做假账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将现金科目作为过渡科目,进行人为调节,掩盖了业务的真实性。

3.税务机关征管手段滞后。近几年,综合征管软件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对于复杂多变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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