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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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4.2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 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须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4.3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4.4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通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

4.5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须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4.6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4.7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4.8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强风吹袭。围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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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红色恒定灯光照明。

4.9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4.10在施工期间,须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4.11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

4.12 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

4.13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4.14 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

4.15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4.16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4.17 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障碍物限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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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5 施工实施阶段的安全管理 5.1施工人员和车辆管理

5.1.1与施工有关的人员和车辆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格的证件或者进入飞行区手续。

5.1.2施工人员在飞行区内必须携带通行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核准的施工场地以外的任何区域。

5.1.3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工作,若发现此类行为,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其立即退出飞行区,并对施工单位做罚款处理。

5.1.4飞行区各类铺筑面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施工区域内搭建任何供人员住宿或炊事的设施。

5.1.5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场所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 5.1.6施工人员、车辆、物资等按核准的道口、路线进出施工现场。进出飞行区的施工车辆按核准的时间,通过核准的出入口,按核准的行车道路行驶,履带式车辆(机具)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各类铺筑道面。

5.1.7施工车辆须保持清洁(尤其是轮胎清洁),所载物料不得高出货车两侧围板,并须稳固系妥。

5.1.8在飞行区从事施工活动的任何人员及车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所有条款外,还须遵守其它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1.9飞行区管理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命令违反本规定及其它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及机具离开飞行区,情节严重的有权通知公安部门收回控制区证件。

5.2 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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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制度板。

5.2.2 根据飞行区管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应张贴或展示警告、提醒或通知类告示。

5.2.3 施工围栏或围板的设置

5.2.3.1 对于施工区域需要设置隔离围栏的,施工单位应该按照飞行区管理部认可的方案设置围栏或围板,并在其上悬挂的橘黄色小旗、安装红色恒定灯光,并保证其在施工期间处于有效状态。

5.2.3.2施工围栏或围板应具备足够的抗风能力,且不得影响飞行区其它设施的正常使用。

5.2.4 除非飞行区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不得触动飞行区内已有设施设备,例如目视助航设施、消防设施等。

5.2.5 施工所需物资和设备须于核准的地点堆放,严禁擅自改变其位置。施工运输过程中不得在飞行区漏散任何物体,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清扫和检查。

5.2.6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区安全正常运行的施工项目,在当日施工结束时,施工单位须按照要求通知飞行区管理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飞行区管理部派人共同巡视施工现场,确保工程现场已按要求处理妥当后,方可撤离。

5.2.7如果发生飞行区设施装置损坏、使用中的系统设备中断正常工作、泄露有害化学品、失火等异常情况,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机场现场指挥中心和飞行区管理部。

5.2.8 如有飞行区运行安全需要,飞行区管理部有权暂停工程进行。 5.3 施工现场环境控制

5.3.1 施工现场须时刻保持整洁。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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