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洪波法理学+理念讲义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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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 (1)法律只调整社会行为:即不调整纯粹自然现象,不调整纯粹个人行为 (2)法律只调整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意志行为1;但不是所有的有社会意义的意志行为,都由法律调整。 (3)理解“法律不问思想”的含义。其准确的含义是,单纯的思想动机,不能作为法律【考点调整对象2 分析】 2.普遍性 (1)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 (2)正式的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性; (3)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守法的客体,但不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 (1)一般而言,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可诉性; (2)可裁判性的本质含义是某法律条文是否与社会发展脱节。 1

因此,部门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例如,合同成立、被害人承诺、期待可能

性、过错责任、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能力等;再如,共犯中,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退出已参加的社会关系”; 2

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例如,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法理学依据在于是否有“合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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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的引导作用。确定性的指引与不确定的/选择的指引;个别性指引与规范性指引。 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以强制人们守作用 社会作用 法 三个领域(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局限性 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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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规范作用的前提是“人的行为”。 2.授权性规范一般是不确定指引,义务性规范一般是确定性指引;二者都是规范性指引。 3.一般而言,强制作用是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考点分析】 行为,就有强制作用。 4.法之所以具有规范作用,主要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 5.法的指引作用不是“个别指引”(非规范性指引) 6.法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只能减少而不能彻底消除。 专题二 法的价值

1.法(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含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多元性和义 变异性。 2.法的价值不等于法的作用 种类 秩序 主要指社会秩序,是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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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③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 法律秩序可分为内生法律秩序和外生法律秩序。大体而言,习惯法、普通法等属于内生秩序;制定法属于外生秩序。 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难以涉及实质方面,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法确认、保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使主体与客体达到和谐状态。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2.法律自由 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正义 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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