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015(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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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工程应基于应用目标的智能信息传递神经网络,并作为信息设施重要配置之一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因此,应适应信息资源网络化集成之云计算方式需求趋向,有效地实现智能建筑的信息协同工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为建筑综合信息集成提供完善的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环境,从而实现建筑智能化信息一体化集成功能和提高建筑全局事件的监控和处理能力,以达到具有科学、综合、全面的智能化应用功效。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按设施架构整体层次化的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为设施分项展开。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基础设施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与信息服务层相对应,信息服务设施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信息化应用设施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施架构图见图 1。

图 1 工程设施架构图

3.4 系统配置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以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形成以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为工程设计主导目标的各智能化系统的分项配置及整体构建的方式,并展现智能化系统工程从基础条件系统开始,\由底向上\的信息服务及信息化应用功能系统由前至后的逐渐完全的建设过程。

与信息设施架构相对应,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配置分项宜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缆、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为系统技术专业划分方式和设施建设模式进行展开,并作为后续设计要素分别作出技术要求的规定,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配置分项为:

(1)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满足相关应用功能的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等;

(2) 智能化集成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 信息设施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信息接人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等;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等;

(5) 公共安全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急响应系统、其他特殊

要求的技术防范系统等;

(6) 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配置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问)、其他所需的智能化设备机房等。

与信息设施架构相对应,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展开详见表 1 。

表 1 智能化系统工程配置分项展开表

公共应用设施 管理应用设施 业务应用设施 智能信息智能化集集成设施 成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 智能卡应用系统 物业管理系统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通用业务系统 专业业务系统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无线对讲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有线电视系统 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信息设施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 会议系统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时钟系统 信息接入系统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布线系统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卫星通信系统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公共环境设施 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设施 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访客对讲系统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应急响应系统 信息接入机房 有线电视前端机房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 机房设施 机房环境设施 机房工程 智能化总控室 信息网络机房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 消防监控室 安防监控中心 信息化应用设施 应用信息语音应用服务设施 支撑设施 数据应用支撑设施 信息服务设施 基础设施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 应急响应中心 机房管理设施 机房安全系统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标准,按建筑类别和以智能化系统配置的综合技术功效对各类建筑系统配置的选项予以区分的规定,因此,在本标准第 5 章~第 18 章中,按建筑功能类别列出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提供了系统配置的比照依据,其中业务应用各分项系统在现行各类专项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戎相关行业及业务管理中已有规定,均作为本标准执行的依据。

4 设计要素 4. 1 一般规定

4.1.2 本标准完整地罗列了进行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中具有统一性、通用性、规范性、基础性的若干设计要素,适用于各类别功能建筑或多功能类别组合的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需求,可作为使用者在进行具体工程设计时的基础性依据。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成为满足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需求及工程建设的主导目标。建立以实现信息化应用为有型导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程序,能有效杜绝工程建设的盲目性和提升智能化功效的客观性,也具体地体现了工程实施后应交付或展示应达到的应用印证成果。

4.2.2 基于目前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状况,本标准罗列了较普及并具有通用意义的若干信息化应用系统,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应用的持续挖掘的深入,将会研发和涌现出更多且日益完善的信息化新功能应用系统并被人们认识和采用,为人们开创出智能化系统工程更为优良的功能前景。

4.2.4 采用生物识别技术,是满足智能卡应用系统不同安全等级应用模式的主要技术方式之一,生物识别技术主要类型为指纹识别、掌纹识别、人脸识别、手指静脉识别等,均由于其特有的高防伪特性已被高安全等级应用采纳。 4.2.6 为满足对建筑信息设施的规范化高效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层、系统运行服务层、应用管理层及系统整体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等。

(1)设施层,是由基础硬件支撑平台(网络、服务器、存储备份等)和基础软件支撑平台(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信息设施组成;

(2) 服务层,是由信息设施运行综合分析数据库和若干相应的系统运行支撑服务模块组成:

①信息设施运行综合分析数据库涵盖应用系统信息点标识、交换机配置与端口信息、服务器配置运行信息和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应用状态等配置信息及相互通讯状态信息;

②系统运行支撑服务模块宜包括资源配置、预警定位、系统巡检、风险控制、事态管理、统计分析、角色管理、权限验证等其他应用服务程序,为设施维护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主管协调管理人员提供快速的信息系统运行监管的操作,对信息化基础设施中软、硬件资源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监测包括网络链路、网络设备、服务器主机、存储备份设备、安全监控设备、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系统、www 服务、各类应用服务等。当出现故障或故障隐患时,通过语音、数字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运行维护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预先设置程序对故障进行迅速定位及原因分析、建议解决办法。

(3) 应用层,是由设施维护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主管协调管理人员,通过职能分工、权限分配规定等,提供系统面向业务的全面保障。

(4) 系统整体标准规范和服务保障体系宜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①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ITIL) ,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

②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柱,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

该系统是支撑各类信息设施应用的有效保障,随着信息化应用功能的不断为人们所利用及对智能化系统运行安全性的强烈依赖,应实施对建筑信息设施的信息化高效管理。该系统所起到的支撑各类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有效保障作用,将在更广泛的推行中被采用。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架构图见图 2 。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图 2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一系统架构

4.2.7 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的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下列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在智能建筑的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需按国家现行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2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 、《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GB/T 21028 和《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 671 等同步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4.2.8 通用业务系统是以符合该类建筑主体业务通用运行功能的应用系统,它运行在信息网络上,实现各类基本业务处理办公方式的信息化,具有存储信息、交换信息、加工信息及形成基于信息的科学决策条件等基本功能,并显现该类建筑物普遍具备基础运行条件的功能特征,它通常是以满足该类建筑物整体通用性业务条件状况功能的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4.2.9 专业业务系统以该类建筑通用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实现该建筑物的专业业务的运营、服务和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设计标准等级,叠加配置若干支撑专业业务功能的应用系统。它通常是以各种类信息设备、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施等组合具有特定功能的应用系统。其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的规范、管理的规定或满足相关应用的需要。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展现智能化信息合成应用和具有优化综合功效的支撑设施。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应以绿色建筑目标及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为依据,满足建筑业务需求与实现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功效,确保信息资拥共享和优化管理及实施综合管理功能等。本标准明确了对智能化集成系统清晰和具体的内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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