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015(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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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 2015

1 总则

1. 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 O. 3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 O. 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 O. 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智能建筑 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 2.0.2 工程架构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以建筑物的应用需求为依据,通过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结构规划,从而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而成的架构形式。

2.0.3 信息化应用系统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统。 2.0.4 智能化集成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5 信息设施系统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 2.0.7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统。

2.0.8 应急响应系统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2.0.9 机房工程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 工程架构 3.1 一般规定

3. 1. 1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等。

3. 1. 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3. 1. 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3. 1. 4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3.2 设计等级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3.3 架构规划

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2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 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了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

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3.3.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架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

2 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服务设施层: 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3.3.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 2 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设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

3 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

4 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信息集成设施等。

3.4 系统配置

3.4.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要素展开;

2 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3 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4 应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4.3 综合体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综合体建筑的业态形式、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 2 应按综合体建筑整体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3 应以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配置满足不同功能类别单体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4 应以各单体或局部建筑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整合为条件,配置满足综合体建筑实施整体运营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求的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4 设计要素 4.1 -般规定

4. 1. 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按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架构规划及系统配置等工程架构确定。 4. 1. 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4. 1. 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等的有关规定。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4.2.3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4.2.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2.5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

4.2.6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4.2.7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2.8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4.2.9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

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 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牲。

4.4 信息设施系统

4.4.1 信息设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

2 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

4.4.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信息设施系统。 4.4.3 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引人建筑物内; 2 应支持建筑物内各类用户所需的信息通信业务;

3 宜建立以该建筑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条件; 4 信息接入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并应具有多种类信息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条件;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139 等的有关规定。 4.4.4 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条件和使用需求等,进行系统布局、设备配置和缆线设计;

3 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兼顾差异、路由便捷、维护方便;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融合趋向,并应成为建筑内整合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递的通道:

5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选择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信息缆线; 6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阻燃及耐火等级的缆线;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措施; 8 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的有关规定。 4.4.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通信接续; 2 应适应移动通信业务的综合性发展;

3 对于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应配置室内区域屏蔽系统;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的有关规定。 4.4.6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的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2 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 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人的管线及卫星通信机房等应设置在满足卫星通信要求的位置。

4.4.7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并应满足建筑内语音、传真、数据等通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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