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税收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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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税收筹划的特点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我们需要掌握及了解其重要特点,主要包括:

(1) 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采取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表现在税收执法机关无法阻止,因为税收筹划根本上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政府并不能像对待逃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相反政府默认税收筹划,并利用税收筹划找出税收的漏洞再加以完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要求纳税人熟悉或通晓税法,并能够较为准确地掌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不会逾越。

(2) 超前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 积极性

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4) 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5) 普遍性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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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综合性

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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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分析

2.1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税收筹划目前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研究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还是较为缓慢。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理论上对税收筹划的这一范畴的内涵没有正确认识,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行为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问题视而不见,只是近几年来,才出现一些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文章。但是这些文章大多数仅限于对企业税收筹划概念、特征等问题的探讨上,理论深度不深;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专著更是凤毛麟角,而且大多数是引进国际税收筹划方面的论著,对我国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实际指导 意义。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一方面是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税收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我国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具备产生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观念正在更新,对税收筹划的研究正在悄然兴起,但是与国外的研究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同时,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企业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理解不够。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舆论宣传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更没人提及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如英国、美国,在税法中就承认纳税人拥有筹划权。

企业税收筹划未能在我国实际中广泛推广,除我国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外,还和我国一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关。一部分税务人员,对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识别能力低下,认为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是异曲同工,以“真” 当“假” 的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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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生。还有少数税务人员与企业进行钱权交易,使有些企业不必进行税收筹划也可减轻税负等,这些都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在实践中推广的难度。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未能得到重视和推广,还跟我国企业管理水平不高有关系。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就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税法、经济法知识,还要求企业对未来的经营情况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但是这对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企业来说,只能是望尘莫及。再加上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将隐匿实际收人、虚列成本开支等违法行为自诩为“税收筹划”,一时使得许多企业无所适从。

(3)税制有待完善,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人占整个税收收人的比重偏低,大量的自然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4)税务代理在我国发展缓慢

税收筹划绝非易事,一是因为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税收法规,了解它们已属不易,若要研究这其中的差异更是难事,没有专业人员的介入,即使企业做了税收筹划方面的工作,也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二是因为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机会稍纵即逝。一项经济活动出现税收筹划机会,就应立刻辨认出来,否则税收筹划的效力就大大降低,这也要求企业要有专业训练的税务专家鼎力相助,适时为其出谋划策。我国目前虽存在不少税务代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但是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得并不活跃,税收筹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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