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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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意外受损信息:有关路网单位应立即将主要情况以电话和书面形式报送省路网中心,待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后,及时报送受损的详细信息。

七、各路段运行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影响本省公路网运行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路网中心。

八、其它突发性事件信息:各路网单位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以电话和书面形式报送省路网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路网单位除按要求报送规定的信息之外,还应实行统一的交通运行日报和月报制度,报送的内容以报表形式体现。

各路网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填写各类日报表和月报表,并上报省路网中心。报表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并注明填写报表的单位和日期,负责人和填报人要签名,各类报表具体的格式及填报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各路网单位除按要求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信息之外,对于达到交通部阻断信息填报标准的,还应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向省路网中心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同时向交通部填报,具体报送要求参照《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执行,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二十九条 除高速公路运行日报表外,其它各种报表和信息须以传真或者常规邮件、专网传输形式报送。

凡与省路网中心已有专门网络联通,且内部已实现电子签署方式的路网单位,可以通过专门网络报送各种报表和路网信息。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日报表,但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不变,且邮件的发送必须由专人操作。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的报表,应统一以word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

第三十条 各路网单位应加大投入,改善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路网运行信息网络报送。 省路网中心、各路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内部审核制度,明确程序、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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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信息报出前,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由单位领导签发,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路网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的公路网运行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各路网单位应根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对象和实效充分利用路段(渡区)内可变情报板、提示卡、自备广播系统、电话等设施进行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社会媒体上发布辖区内路网运行信息。

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方式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省路网中心负责发布对区域和全省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路网运行信息,内容包括:

一、因恶劣天气导致高速公路封闭、长江汽渡停航,以及因天气恢复正常高速公路开启、长江汽渡开航的信息。

二、因各种事件导致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堵塞,必须实施车辆分流的信息。 三、因恶劣天气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需对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交通管制的信息。 四、国省道干线公路封闭半幅以上的施工作业信息,以及其它经批准的对过往车辆的高度、宽度、长度、轴载等有限制的的施工作业信息。

五、高速公路封闭半幅以上的施工作业信息,以及其它经批准的对过往车辆的高度、宽度、长度、轴载等有限制的施工作业信息。

六、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作业信息和因重大活动需要对干线公路或高速公路实施专用的信息。

八、需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发布通告的,根据通告内容发布相关信息。

九、局部或全省公路网有关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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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路网单位负责在省路网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公路网及本路段交通运行情况,及时认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辖区内路网运行信息和省路网中心发布的路网调度指令信息。并根据公路网交通运行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发布的信息内容,为交通出行者提供最实时和准确的路网运行信息。各路网单位负责发布的路网运行信息包括:

一、安全行车和提示信息。主要是在路网正常运行或受恶劣天气、施工作业、交通事故以及其它突发性事件影响时,向车辆驾乘人员发布的有关安全信息等。

二、行车限制信息。主要是由于恶劣天气、施工作业、交通事故以及其它突发性事件的影响,需对车辆行驶实施限制的有关信息。

三、交通诱导信息。主要是指为改善和提高路网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向车辆驾乘人员发布的有关行车路线等出行参考信息。

四、其它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党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秘密等不宜向社会公布的事项不得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根据路网交通调度工作的需要,在公路(渡口)出入口处及路网交通调度管理重点路段设置信息发布设施、设备,完善信息发布网络。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建设在建高速公路的路网运行信息发布设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发布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做好路网运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各类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正常和稳定运行。

第三十八条 省路网中心和各路网单位除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路网运行信息外,同时应积极开通服务热线或网站接受公众对路网运行信息的咨询和查询。

第三十九条 各路网单位要以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为目标,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方式和服务内容。

第六章 路网运行监控

第四十条 路网运行监控是指通过路网运行监测设施设备采集信息或通过人工报告交通事件信息,及时发现重点监控目标运行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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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路网单位应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积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坚持与气象部门联系,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未来24小时路网气象信息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加强对易出现大雾、暴雨、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和交通拥堵以及交通事故的路段的巡查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确保路网运行良好有序。

第四十二条 遇到节日及其它重大活动,各有关路网单位应加大对辖区内交通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重要干线、城市出入口、旅游景区公路以及收费站等重要地段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通行隐患,保障路网安全畅通,为过往驾乘人员提供良好的出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路网单位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应用,密切监测路网交通运行状态,建立时间快速发现机制,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判断原因,并进行路网调控,保证路网畅通运行。

第四十四条 各路网单位应全面掌握所辖公路路况,切实做好路网运行信息的监测和各类信息的归类、整理、汇总及研究分析,迅速准确的判断事件性质、类别、等级。发现对路网交通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行动。

第四十五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建立公路网运行监测系统维护规章制度,加强对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控,做好公路网运行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和稳定运行。

第四十六条 各路网单位应按照满足管理需求、经济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辖区内路网运行监测监控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逐步扩大信息采集设备覆盖范围,丰富数据采集内容,实现对国家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重要路段以及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关键节点交通流量及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与监控。

第四十七条 各路网单位应加快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现有监控监测系统与相邻路网单位和省路网中心网络平台的对接,以及路网运行监控的可视化、网络化、系统化、智能化,保证路网运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七章 一般路网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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