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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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假期。

8.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2.3 年休假为带薪假期,当年(一年内)使用有效。当年的计算以员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为一年。

8.2.4 员工休年假,一般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公司鼓励员工在公司生产淡季使用年休假,以达到工作与生活的和谐,从而体现年休假的真正意义。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在生产任务较轻的时候尽量安排员工休年假;公司安排员工休年假而不愿意休年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不对自愿放弃的年假补偿。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当年无法安排年休假,则按休假天数折算成现金发放。

8.2.5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8.3 事假

8.3.1 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三天之内的应提前一天申请,超三天的应提前五天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

8.3.2 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在离岗当日以电话或嘱托他人通知所属主管,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通知部门主管,员工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8.3.3 员工请事假及权责主管批准事假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3.3.1 需在当年休假全部休完后方可请事假;

8.3.3.2 单次或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确有特殊情况部门主管特批准者除外)。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

8.3.3.3 试用期内的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 8.3.4 事假为无薪假期。

8.3.5 新员工在入职培训期间不得请事假。 8.4 病假

8.4.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的,应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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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权责主管批准后交人事部门:

8.4.1.1 员工请病假时,应提交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或住院证明及病历记录(均为原件)。病假单(病假建议书)必须是具处方权的临床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在病历上有病情记录,并经医院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否则,公司有权不认可并不批准病假。

8.4.1.2 病假单(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患病员工病休期限的建议,不是病休决定书,如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休假超过5天,公司有权向该医院或更高等级的医院提出复查,公司再根据复查结果是否批准病假。

8.4.1.3 门诊或体检,可凭医院挂号单和诊断书(体检报告),请病假半天至1天;在工业区医务室就诊的,可凭厂医开具的证明请病假1天至2天。超过2天的,必须提交8.4.1.1规定的证明文件。

8.4.2 员工因病需在上班时间内去就诊的,须经其直属主管同意。员工上班前因突发疾病急诊的,应在本部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通知其直属主管并说明情况。以上两种情形事后均须本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按8.4.1规定提交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8.4.3 任何未经认可为病假或未经批准的休假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8.4.4 员工的医疗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并应按本办法8.4.1或8.4.2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论该员工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均作为旷工处理。

8.4.5 员工病假在1年内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4.6 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持有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8.4.7 因整容、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致伤需要休养的,按事假规定办理。 每请假一天,则津贴和奖金相应扣除。 8.5 丧假

8.5.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有薪丧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8.5.2 员工应提交有效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及直系亲属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假。 8.5.3 丧假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与事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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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婚假

8.6.1 员工在本公司入职报到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8.6.2 请婚假必须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且须在登记结婚日起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休假,可以在登记结婚日起的第3个月,凭本人结婚证向直属主管申请,经有权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公司补给3天本人基本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即未申请休假又未申请婚假薪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两项权利。

8.6.3 未打结婚证而请婚假的,该员工在婚假回来后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应立即提交结婚证补办请婚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 8.7 产假

8.7.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凭本人结婚证、准生证和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享有法定的128天产假(含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假15天)。员工应该在怀孕6个月内告知直属主管及人事部,以便公司提前做好工作替补安排。如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生政策处理。

8.7.2 本公司正式女员工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申请产假并批准的,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文件,公司有权不批准其申请有薪产假的要求,仅可以请事假的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如该员工在公司所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文件,则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休有薪假的权利,并且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认定该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7.3 未婚女员工因流产须请假休养的,按年休假或事假规定办理。

8.7.4 已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7.5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假期,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8.7.6 晚婚、难产享受的假期,依法律、法规执行。

8.8 工伤假

8.8.1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确需住院或病休的可按以下规定请工伤假:住院期间由伤者直属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出院后医嘱病休的由伤者本人凭公司指定医院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参照请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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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仍有劳动能力的,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该员工未按8.4条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失去劳动能力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8.3 员工工伤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照发。

8.8.4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通知人事部门,且部门主管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由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员工治疗期间费用由公司代垫。

第九条 考勤异常处理

9.1 员工应注意并有责任将自己缺勤时间控制到最低限制。超过上班时间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离岗下班视为早退。

9.2 员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不含),则15-30(不含)分钟期间,津贴减少15元;30-90(不含)分钟期间,津贴减少74元;超过90分钟,减少1个工作日的津贴。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公示。 。

总经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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