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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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市中心区范围内征地遗留安置用地的结算,按市政府原来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乐清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03]56号)、?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补充通知?(乐政发〔2007〕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乐政函[200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09〕3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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