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CS质量标准(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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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标准

Part A 新船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Part B 船舶修理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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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A 新船的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2、 总则 3、 焊工及工艺认可 3.1 焊工资格 3.2 焊接工艺认可

3.3 无损检测操作人员资格 4、 材料

4.1 构件材料 4.2 厚度负公差 4.3 表面质量 5、 切割

5.1 气体切割 5.2 等离子切割 5.3 激光切割 6、 组装要求

6.1 折边纵骨和折边肘板 6.2 组装型材 6.3 槽型舱壁

6.4 支柱、肘板和扶强材 6.5 表面最高线加热温度 6.6 分段安装 6.7 特殊次分段 6.8 成型

6.9 肋骨间板的安装精度 6.10 板与肋骨的安装精度 7、 校准 8、 焊接

8.1 对接焊缝坡口形式(手工焊) 8.2 角焊缝坡口形式(手工焊)

8.3 对接焊缝和角焊缝成型(手工焊) 8.4 搭接焊、塞焊和长孔焊 8.5 焊缝间距 8.6 自动焊 9、 修理

9.1 安装误差的修理

9.2 对接焊缝坡口加工(手工焊)的修理 9.3 角焊缝坡口加工(手工焊)的修理

9.4 对接焊缝和角焊缝成型(手工焊)的修理 9.5 焊缝间距的修理 9.6 错误的开孔的修理 9.7 镶板修理

9.8 焊缝表面的修理 1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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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对新造船的船体结构建造质量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不满足建造质量标准的修理标准。

但此标准一般应用于 --常规的船型,

--船级社规范船体部分是符合的,

--船体结构是由普通和高强度船用钢材建造的, 此标准的适用性应得到船级社的同意。

此标准一般不适用下列新船

--特殊船型,例如液化气船

--由不锈钢或其他特殊类型、等级钢材建造的船体

1.2 此标准包含了典型的建造方法及其质量标准并阐明了这些建造方法的主要细节。除

非在本标准的其他地方进行特别说明,原则上本标准所反映的工艺水平适用于传统船体主要和次要的结构设计。对于船体结构临界和高应力区可以采用更严格的标准,但均应经船级社同意。在评估船体结构和构件危险性时,参考“目录10”中的1、2、3项。

1.3 对于本标准没有包括的结构或装配工艺,应有船级社根据资格认可程序和(或)认可的国家标准经认可。

1.4 本标准对在没有船舶建造标准或船级社认可的国家标准情况下,为船舶建造提供指南。

1.5 在使用本标准时,组装、公差等类似质量特性均为名义值。当明显存在质量偏差时,船厂应采取措施改进工艺。仅仅依靠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质量偏差的方法是不能接受的。

2. 新船的总的要求

2.1 一般的,新船是根据船级社规范和在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的。

2.2 为便于操作,船厂应提供适当的通道、脚手架、照明和通风。当下雨、下雪和刮风时,焊接工作应在遮蔽棚中进行。

2.3 船体结构焊接应由具有焊工资格的焊工来施焊,并且焊接工艺、焊接材料要经船级社认可。见Section 3。焊接工作应在船厂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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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员资格和工艺鉴定 3.1 焊工资格

3.1.1 焊工资格应根据船级社的规程或被认可的国内或国际标准进行认可,例如EN287,ISO9606,ASME Section IX,ANSI/AWS D1.1。其他标准应提交船级社的审定。 分包商应保存焊工资格认可记录,如要求应提供有效的批准的认可试验证书。

3.1.2 当焊工使用全机械化或全自动化的工艺时,只要其焊接质量达到要求,一般不需要提供合格质量的焊接试样来通过试验。但是,焊工应接受充分的培训,培训中操作设备的记录和试样的试验结果应记录在个人档案中。以供船级社检查。

3.2 焊接工艺的鉴定

工艺评定应根据船级社的规程或被认可的国内或国际标准进行认可,例如EN287,ISO9606,ASME Section IX,ANSI/AWS D1.1。其他标准的认可应提交船级社的评定。焊接工艺按照焊接工艺鉴定报告执行。这个报告包括焊接步骤、焊条类型、焊缝成型、坡口形式、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

3.3 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3.3.1 凡从事评价本标准所包含的新造船舶焊缝质量的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满足船级社的规范或认可的国际或国内标准的资格要求。无损检测人员的档案和他们最近的证书应保存起来,以备验船师检查。

4. 材料 4.1 构件材料

所有用于结构部分的材料包括焊接消耗品,均应根据建造图纸要求和IACS相应的统一要求得到船级社的批准,附加建议包含在以下各条文中。

使用的材料应出自被船级社认可的工厂,所提供钢材的种类和等级应经船级社认可。

4.2 厚度负公差

对于5mm及5mm以上的用于船体结构的普通和高强度钢板、宽扁钢的最大允许厚度负公差为-0.3mm。测量时进行随机抽查,并且测量点应距离板的边缘至少10mm。如果由于缺陷和消除缺陷而进行打磨造成表面局部减薄,只要符合Section 4.3“表面状态”的要求即可忽略不计。

4.3 表面状态 4.3.1 定义

轻微缺陷:凹坑、压入氧化皮、压痕、轧痕、划伤、沟槽等。

缺陷:裂纹、分层、夹砂、棱角及不超过表1规定值且缺陷面积不超过总面积5%

的轻微缺陷。

缺陷的深度:缺陷的深度从钢材的表面进行测量。

4.3.2 不用修复的缺陷

在表1的极限范围内的轻微缺陷可以不用修复。

4.3.3 修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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