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

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

(四)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 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

(六)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或具有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执行之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 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或者其义务继受人;

(四) 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申请复议),并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五) 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六) 被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

(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且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立案的期限。

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欠缺,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3日内予以补正;行政机关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