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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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说明】妥善安排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是任期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之一。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干部个人情况各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如何安排作了原则规定,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为领导干部从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上顺利退下来创造有利条件。对此问题,要坚持做到既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又关心和爱护干部。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对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排,各地可以进行探索。根据以往调研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做法,答复为\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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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

【说明】任期制指的是职务的任期,是整个领导成员班子的任期,而不是担任该职务干部个人的任期,不宜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虽不是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没有严格的\届期\,但就其担任的职务而言,作为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是随着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换届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有较为明显的届期特征。因此,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既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体现任期制度的\严肃性\。

7、问: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后,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类似情况,如党委副书记、常委分工调整,均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所称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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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是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职务干部的具体分工没有关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只有市长、副市长,而没有按分工不同而设立的工业副市长、农业副市长等。因此,就某市政府副市长而言,职务任期是副市长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副市长职务干部的分工是什么、分工如何调整没有关系。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组厅字〔2003〕10号)将\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解释为\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是就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分工调整的干部是否可视为具有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而言的,与职务任期计算没有关联。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答:合并计算,这款规定的含义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说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重点。《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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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增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这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班子或者政府班子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党委、政府两个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如果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党政领导干部即可在党委、政府班子之间相互交流,从而出现在同一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长期任职的情况,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9、问: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二)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三)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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