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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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7篇 修订沿革)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20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6篇)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45篇 地方法规20篇 案例17篇 裁判文书296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50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

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2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0篇 裁判文书48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8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3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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