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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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期目标:是指为满足总承包合同约定和便于过程监控、考核而制定的总工期目标和节点工期目标。

(三) 安全目标(包括消防安全):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指标。

(四) 物资损耗目标:满足公司计划确定的指标。

(五) 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以实现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项目创优计划的综合目标。

(六) CI形象目标:满足股份公司和工程局对公司形象展示的要求的控制指标。

(七) 资金管理目标:满足公司确定的当期工程款回收与支付比例的控制指标。

(八) 劳务管理目标:符合国家、地方及工程局有关管理规定(现场工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等),不得发生由于农民工工资未及时支付引发的讨薪事件及其它恶意讨薪事件。

(九) 公共关系及客户评价目标:是反映项目部贯彻国家、地方各项政策法规,遵守行业、社区的有关规定,与业主、监理保持良好关系,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和公司形象,获得社会认知度指标。

第五章 项目责任目标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风险责任包括公司的经营风险和项目的管理风险,按标价分离和二层管理的原则,经营风险归公司承担,项目部承担项目管理风险。项目管理风险执行项目部集体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总额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规模确定。

(一)工程项目规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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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特大型项目 房屋建筑 20万平米以上或5亿元以上 土木工程 5亿元以上 装饰、安装(不含设备) 5千万元以上 大型项目 中型项目 小型项目 10~20万平米、2亿元~5亿元 3亿元~5亿元 5~10万平米、1亿元~2亿元 1亿元~3亿元 5万平米或1亿元以下 1亿元以下 2千万元~5千万元 1千万元~2千万元 1千万元以下 (二)风险抵押金确定原则

风险抵押金的确定比例为: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在2亿元(含)以下的,按造价总额的0.2%计算;合同造价大于2亿元的,超过2亿元以上部分按0.1%计算;装饰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在2千万元(含)以下的,按造价总额的1.5%计算;合同造价大于2千万元的,超过2千万元以上部分按0.75%计算。风险抵押金总额下限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上限封顶不大于8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部成员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占风险抵押金总额的比例参见下表。具体交纳数额在《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中加以明确,项目部成员个人风险抵押金分配数量由项目经理参照以下比例制定分配方案。

序号 1 2 3 4 职 务 项目经理 项目副职 部门负责人 其它管理岗位 合计 人 数 1 2~4 4~7 若干 风险抵押金比例:(%)/每人 30% 15%~8%范围内调整 5%~3%范围内调整 2%~1%范围内调整 100% 第十八条 项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一) 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集体交纳风险抵押金,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拒绝交纳风险抵押金者不得进入项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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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必要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调整岗位。部门负责人及一般管理人员拒绝交纳风险抵押金者只享受岗位基薪和绩效薪,不得享受效益薪和其它任何奖励。

(二) 项目部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总额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门核定,并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催办。

(三) 项目风险抵押金以现金形式(人民币)缴纳。 (四) 项目风险抵押金在《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签订后30日内缴清。

第十九条 项目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一) 项目风险抵押金返还分过程节点考核返还和最终结算考核审计返还。

(二) 项目风险抵押金返还条件:项目节点和结算考核结果完成《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约定目标,节点返还时项目各项管理必须处在正常受控状态。

(三) 风险抵押金与《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中的责任目标挂钩,依据《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规定,在项目节点和结算考核后,由项目部申请,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后确定返还数额,但项目主体完工时风险抵押的返还数额不得超过全部风险抵押金的30%,工程全部竣工未经最终考核审计风险抵押的返还数额不得超过全部风险抵押金的60%。

(四) 公司必须建立项目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项目风险抵押金不计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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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非本人原因发生工作变动,抵押金全部返还,并按在项目工作时段参与节点和竣工考核兑现,补岗人员按后续施工阶段的剩余时间占总工期时间的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参与后续节点和结算考核兑现;属个人原因撤离项目岗位的,根据项目结算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风险抵押金返还数额,且不再享有后续节点考核和结算考核兑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未完成《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扣罚项目部的风险抵押金,扣罚总额以风险抵押金为限,个人扣罚总额按缴纳比例分摊。扣罚比例如下:

(一) 成本目标:项目未完成成本责任目标,按差额计扣项目部集体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计扣最大数额不超过交纳总额的50%。

(二) 物资损耗目标:项目超过物资损耗责任目标,按差额计扣风险抵押金,计扣最大数额不超过交纳总额的10%。

(三) 安全目标:项目未完成安全目标,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四级重大以下、一次伤亡1人(含)以上安全事故,按缴纳总额的8%计扣风险抵押金,发生四级(含)以上重大事故,按缴纳总额的16%计扣风险抵押金,并视事故责任性质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四) 质量目标:项目未完成质量责任目标,按缴纳总额的8%计扣风险抵押金。项目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按缴纳总额的16%计扣风险抵押金。

(五) 工期目标:项目交竣工时未完成工期责任目标,按缴纳总额的8%计扣风险抵押金。

(六) 文明施工:项目未完成文明施工责任目标,按缴纳总额的3%计扣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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