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适合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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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合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

进入新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大量工人下岗,老龄人口增多等社会问题急待解决。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政府历来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那么如何建立有效而全面的并且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呢,首先我们先来观摩一下其他各国的社保模式。

现在各国的主要社会保障模式分为三大类(以资金来源划分):

(一)社会保险型模式

这种模式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效仿。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在立法基础上,遵循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在资金筹集方面多体现自我保障,辅助以国家补偿机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它是由政府进行社会保障立法,并作为实施的依据。这种社会保险为强制型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并且覆盖面大,包含了所有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或者伤残、失业等等的后顾之忧。这项保险类型的资金来源以个人和单位为主,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积极作用是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贫困人口比重下降,使失业者得到一定补偿,使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趋于稳定;变部分超前消费为滞后消费,把一部分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刺激消费,缓解经济危机;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技术发展。

(二)福利国家型模式

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它的依据是“福利经济学”,由英国初创,其后在北欧各国实行。特征为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的办法使社会财富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实行充分就业,消灭各种导致失业的因素;实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实行,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监督体系;个人不缴纳或低缴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政府和企业负担;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

但是这样的保险模式也有着一定弊端:一是为求得“平等”,牺牲了一些“效率”。二是税收加重,政府财政困难,对外竞争力减弱等。

(三)强制储蓄型模式

现在大约有15个国家实行一种“强制储蓄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新加坡做出的成绩最显著。其积累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所有的工人和雇主都必须按期缴纳中央公积金。公积金的缴纳率随经济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调整。特点有:强调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强调统一的个人储蓄而不是分散的个人储蓄;资金的筹集全部由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一定比例支付;公积金制度是以福利为主、社会保障为辅,不具备再分配和互助调剂功能;激励功能比较强。

纵观三种模式,要确立社会保障模式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坚持收缴、管理、使用三分离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统一、高

效、低起点、低成本、低标准的原则。

特定的国情背景,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的体制选择。如果把“国家一社会”、“计划一市场”、“中央一地方”这些相对的概念作为分析体制的工具,那么2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国家主导型”的体制,这是社会保障“中国模式”最鲜明和最突出的体制特征。“国家主导型”就是由国家决策,国家调控,国家管理。

1.国家决策。所谓“国家决策”,就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大政方针的决策,包括社会保障方案出台的时机、方案中的主要政策、根据~段时间的实施情况对原方案进行重要的修改、除中央政府同意外不允许地方和行业另搞一套等。在中央政府决策前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研,也可以开展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讨论,但是最终方案须由中央政府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全局需要进行判断,由中央政府工作会议决定。这种决策方式当然难以完全避免失误,但是它的好处也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决策的高效率。正是这种高效率的决策,有效地保证了相关社会保障方案的及时出台,避免了在复杂的问题成堆的改革时期旷日持久的争论,从而既为经济体制改革铺平了道路,也加快了社会保障建设进程。以中美两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为例,中国政府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几亿农村居民和城镇没有医保的居民、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点虽低但逐年有所提高。

2.国家调控。所谓“国家调控”,是指国家(通过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水平(如养老金的替代率、医疗保险的补偿率、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等)的调节和控制。在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初,国家就承担起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调控的责任和权力。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国家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确定了按全社会平均水平计算的基本替代率,国家根据这一基本替代率测算制定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国家要求全国各个行业、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缴费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记账利率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国家规定并根据需要修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职职工收入水平、物价上涨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国家财政收入状况等对养老金替代率做出提高或降低的调整;国家调节行业和阶层养老保险政策进而调控养老金差距等。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调控不仅表现为政策的投入,尤其表现在通过财政支出进行的资金投人。我国刚建立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明确了在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由财政“兜底”补足的原则,以确保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实现。国家调控权实际上也是国家决策权的一部分。正是因为国家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节,才避免了在许多国家出现的问题久拖不决、积重难返的弊端,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不断解决新旧矛盾而逐步完善。

3.国家管理。所谓“国家管理”就是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领导下的事业性的专门机构对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收缴、管理和运营。由于这些专门机构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管理,并不能自行决定基金的运营,更不能自行从事投资,因此这种专门机构的管理仍然是“国家管理”。世纪之交时,许多学者呼吁学习国外的经验,实行“民营化”或“私营化”管理,让基金进入市场保值增值,同时避免政府官员的腐败和低效。其实,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从实际国情出发进行选择。国外社保基金的投资既有成功的例子,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这次国际金融危机足以说明问题。而在中国,金融领域、投资领域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监管漏洞很多,而基金现收现付的压力又很大,因此中国实行社保基金“民营化”或“私营化”管理的风

险比国外大得多。实践证明,中国对各类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的“国家管理”是正确的、必要的,也是成功的。它不仅避免了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而且有效避免了基金投资运营失败所造成的社会动荡的风险,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中国政府通过设立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加强基金监管审计和严惩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效地抑制了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实践已经证明,没有这样一种体制,中国不可能在上述那么艰难的环境下,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重建取得今天这样实实在在的进展。没有这样一种体制,中国社会保障不可能在自身复杂艰难的改革中同时又促进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没有这样一种体制,中国社会保障也将难以应对未来的严峻挑战。

从上述认识出发,我认为,从宏观上看,未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当实现以下四方面的转变:

1.城镇型——全民型。中国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保障没有将农村居民覆盖其中,1984年以来的社会保障改革也是首先解决城镇的问题。当然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主要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从2003年起,中央政府果断决策,主要用财政资

金建立起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救助制度,并且要求今后各级政府要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率,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让社会保障的阳光普照每一个中国公民,真正建立起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2.差别型——公平型。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最为人诟病的就是保障水平的“差别化”。当然,在任何社会保障制度下,由于不同个人的具体、特殊的原因,人们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会是绝对平均的,合理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因为制度的设计,使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形成阶层性的差距,那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建立公平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突出的是要整合目前多种退休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在保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稳定的同时,继续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也是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要坚持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逐年增加,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要坚定地推进城市化进程,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土地流转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资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土地换保障”。

3.保障型——福利型。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增加社会福利项目,社会保障由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转变为“普惠性”地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这就是由“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向“福利型的社会保障”转变。欧美发达国家都已实现了这一转变。中国从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也应当通过不懈的努力,努力实现这一转变,最迟在21世纪中叶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福利国家”。所谓由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增加的“财政负担”,只有在不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只要根据一定的理念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财政就能够“负担”。中国的“福利国家”也不必攀比欧美国家。如果到2l世纪中叶,中国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的医疗和教育,价格可以承受的合乎尊严的养老服务和住房,人人都能从事体面的劳动,更高的物质和文化消费需求则通过人们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得到的拉开差距的较高收入来分层次地满足,那么这样的“福利国家”就是

真正的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的国家,必定能增强全体国民的凝聚力,激发全体国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政策型——法律型。我们肯定“国家主导型”体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必须指出,这种体制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从目前主要由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逐步转变为由中央政府推动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重大关系、发展方向已经越来越清晰,有步骤地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首先应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法》的制定,然后根据这两个基础性的法律,逐步制定系列的单项保障法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应当宣示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原则,明确保障资金的来源及国家、雇主(用人单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划分,明确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控、修改的权力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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