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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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长海,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场商贸城B座4-2号。身份证号:22900119710821481X。

被申请人晋州市公安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

1,立即撤销重新作出的错误责任认定书,再次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书。 2,立即放还扣押的我车辆。

3,免去所扣押车辆的停车费或由晋州市交警大队承担。 4,赔偿给我造成的停运和误工损失五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1日1时许,我驾驶冀T37053号重型货车,顺307线由东向西行至261公里+107.6米处,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晋州交警大队扣我营运货车,直到2011年5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被上级机关责令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后,晋州交警大队竟然一字不差地复制原责任认定,只更改了日期和文号。特别是要求我将赔款交存晋州交警后,才答应放还我车辆。

我认为,晋州市交警大队通过复制作出同原责任认定一模一样的责任认定,并长期扣押我车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计后果,不惜被追究错案责任,故意制造错案,性质恶劣,严重毁损政府形象,已经严重损害了我营运收益,造成我误工损失和停车费用,各项损失已达10万多元。为维权,我已经委托了律师。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上述权利主张,请复议机关尽快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人 刘长海 附:有关法律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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