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派出所职能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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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2、警力严重不足

(1)侦防机制与警力上的不适应

为了改革派出所工作,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如刑侦驻所制、三队一室建设等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种种不足。派出所形不成拳头和合力。为满足形势上的警种要求,只能无限制地扩大各警种的管辖范围,这样很容易导致责任难以落实、侦防脱节、治安死角多、增加内耗的弊端。

(2)繁重的工作任务与警力严重不足的不适应

近年来,尽管全面派出所民警的绝对数有所增加,但总警力的比例却由1986年的30%下降到2000年的28.9%。目前,全国仍有一半的派出所警力在5人以下,警力不足长期困扰着派出所,使派出所达不到一区一警的要求,即使达到了也常常因为居民区过大而顾不过来。民警身兼数职,既当内勤又分包警务区,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再加上派出所民警参与一些保卫任务,各种会议等,辖区民警没有时间在辖区内做群众工作熟悉实有人口、召开辖区治保会、开展各种安全检查等。派出所在巡逻方面实行24小时开门办公,有警必接,接警必出,但在实际工作中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3、目标管理缺乏实效

目标管理与工作考核的偏差以及考核方法施行不得力,造成派出所做表面文章,而忽视防范工作的真正效果。诚然等级化管理的实施强化了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却易于滋生形式主义,满足于表面化的思想。即一些派出所的民警在防范工作中仅满足于物建几个治安耳目,召开几次治保会,布置几项工作,搜集部分情报资料等以应付上级的检查。二讲求工作的实效少,面对目标考核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使得基层所长、民警绞尽脑汁平衡工作内容,填补工作空白,甚至玩弄数字游戏,无效劳动被动应付,影响了深入社区强化防范工作,从根本上没有做到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总而言之形成了检查考核中对打击破案的评断标准能够量化,而对防范工作的评估标准则难以确定,是本来

就软的工作任务弹性更大,责任制、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的不完善,为少数单位满足形式、应付工作检查提供了温床,是一些单位能以打击工作来掩盖防范工作的薄弱。

4、打防机制不统一

“打击”和“防范”是一种辩证关系,从整体上说,防是主要的,防范包括打击,而打击的根本目的又是为了防范。按照基层派出所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要求,应切实将工作重心从侦查破案为主转移到以管理规范为主上来。但派出所在处理打击、防范的关系方面存在不少实际问题。比如派出所经常陷入连续不断的打击、破案等各类典型的专项行动中,社会防范机制弱化,打是针对已知的已发生的案件,人们能够看得见,而防是未知是可能发生而未发生的案件,人们很难感受到。这就造成打击是硬指标,防范是软任务。自觉不自觉地形成重打轻防的局面。

5、忽视防范、疏远群众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几乎没有哪一项不与群众打交道,没有哪一项不需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不少派出所民警特别是一些新民警习惯于“打打冲冲”,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做群众工作的基本功。他们片面认为破案抓人是硬指标,联系群众是软任务。正是因为这种思想的趋势,长期以往必将导致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路子越来越窄。以治保会为核心的群防群治队伍涣散,使公安机关陷入了打不胜防、防不胜打的被动局面。

6、执法者的个体素质不高

作为一线的执法单位,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是通过执法个体承办每一起具体的案件来实现的,公安民警的个体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部门的执法水平[8]。从目前的情况看,派出所民警的个体素质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文化层次普遍偏低

民警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比例较低,而在公安派出所,经过专业警察院校培训的

民警比例更低,仅占总量的30%。由于文化结构偏低,造成基层民警不能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原则,知识更新慢,满足于低效率的手工作业,不善于把高科技成果应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不能适应社会格局的变化,不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艺术性差,方法不灵活。

(2)法律素质差,法制观念不强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公安执法主要依靠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造成派出所民警法制观念薄弱,突出表现为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轻法律,对法律缺乏深刻理解和研究,经验主义和盲从思想严重,自觉不自觉地将领导的命令、指示作为执法办案的准则,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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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经济与法制条件下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定位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基层基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强调充分发挥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为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定位指明了方向。第一,肯定了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11]。它要求从政策导向、制度设计、机制建设上切实向基层倾斜,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充分发挥基层的主动性,为实现公安派出所的职能提供政策、制度、机制和警力等方面的保障。第二,要求改革勤务方式,坚决纠正基层单位机关化倾向,让民警有更多的时间走向街面,进入社区,融入群众;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起与新型社区管理相适应的社区警务机制;大力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认真抓好人口信息管理、重点人口和重要阵地控制、秘密力量建设、档案管理、情报信息收集整理等基础业务建设,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发展后劲。第三,把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和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与纽带;把公安派出所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位置,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12]。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真正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公安派出所不仅具有综合性和多功能性的特点,而且具有“战斗实体”的特点。“战斗实体”不是强调公安派出所的打击职能,“战斗”非战场上的“打击”,而是强调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工作的“一线”。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定位必须建立在公安派出所性质的基础上,而公安派出所性质的最终落脚点是“战斗实体”,只有根据公安派出所“战斗实体”的性质来对公安派出所的职能进行定位,才既符合中共中央“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的精神,又能综合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动态性、具体性和互不交叉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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