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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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布置在工房的较安全的一端;

b.用厚度不小于37mm的防火墙(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

c.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且不应布置在危险性工作间或危险品贮存间的楼上或楼下;

d.其门窗不宜面向邻近的危险工作间的泄压面。

5.3.1.4各实验室、工房的卫生特征分级可参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附录三中相关的生产分类确定,其卫生设施按现行的国家卫和标准相应的级别设置。

5.3.1.5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a.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5m;

b.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应设置中挺; c.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5.3.1.6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b.工作间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c.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

5.3.1.7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经常冲洗和设有消防雨淋设施的工作间、项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有所区别。

5.3.2结构型式

5.3.2.1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5.3.2.2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a.危险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或抑爆间室内,且抗爆、抑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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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者;

b.承重横隔墙较密、存药较分散者; c.室内无人员操作者。

5.3.2.3下列Ax级工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a.双基火药研制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 b.黑火药研制的工房; c.烟火药预烘干燥工房。

5.3.2.4下列工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a.除5.3.3.3条所列之外的研制炸药的Ax级工房; b.Bx、Cx级建筑。

5.3.2.5各级危险性建筑宜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各构件之间的联结与锚固及结构的整体性(特殊结构除外)。

5.3.2.6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5.3.3安全疏散出口(门)

5.3.3.1各级危险性建筑,每层或每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的面积小于65m2,且同一时间的加工、试验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3.3.2从一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穿过另一危险研制、加工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5.3.3.3Ax、Bx、Cx级建筑底层危险性研制、加工间内的到达疏散用门较困难的操作岗位附近,应设置安全窗。

5.3.3.4从危险性实验室、工房的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Ax、Bx、Cx级建筑不应超过15m; b.Dx级建筑不应超过20m。

中间有走廊,两边为工作间或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Bx、Cx级工房,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楼梯或出口的距离可为20m。

5.3.3.5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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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它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亦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 危险性建筑物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坡道。 5.3.4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5.3.4.1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 5.3.4.2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对毗邻的工作间不致造成破坏时,也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5.3.4.3 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墙和非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要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多少,分别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4.4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结构以及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碎片作用下,不应产生穿透;

b.在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c.抗爆门应为单扇,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门应转向关闭状态;

d.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

e.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结构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5.3.4.5抗爆间室泄压面上的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5.3.4.6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为减少爆炸事故对主体建筑的影响,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一般应设置抗震缝,缝宽应不少于5cm;

b.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3kg时,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可不设抗震缝;

c.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5kg时,主体建筑的层盖构件可采用可动联结的方式支承于抗爆间室的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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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屋盖时,间室墙的顶部应高出间室屋面不少于50cm;

e.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层盖时,主体建筑的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的屋盖,否则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5.3.4.7抗爆间室泄压面的外面,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

5.3.4.8抗爆屏院的平面布置,应能防止空气冲击波经过院墙的开口处传至邻室而引起破坏或爆炸,其最小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药量<3kg时,其最小进深为3m; b.设计药量3~20kg时,其最小进深为4~5m; c.设计药量21~50(含50kg)时,其最小进深为5~6m。

5.3.4.9抗爆屏院院墙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当屏院进深超过4m时,其面对爆心的中墙高度按进深增加量的二分之一增高,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5.3.5 抑爆间室

5.3.5.1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3.5.2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采用钢结构。泄压墙体应保证其与非泄压墙体有可靠联结,在一旦发生爆炸时,两者不致脱开,更不允许泄压墙体飞出。

5.3.5.3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发生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大小,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5.4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应能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并应采用适当的泄压比以保证:

a.抑爆间室内部的爆炸压力迅速泄出;

b.从泄压墙体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满足周围环境的要求。

5.3.5.5抑爆间室可以根据工艺与总图布置的需要,设计成独立建筑物,亦可与非抑爆结构建在一起。此时,抑爆间室与毗邻的非抑爆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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