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涵以及其他相关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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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毕业论文 论我国言论自由权及其保障措施的完善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涵以及其他相关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媒介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比如,报刊,广播,电视等等,时下热门的话题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学术界对言论自由概念的界定很多,但鲜少有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界定的。首先必须对言论自由的概念有了解,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达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言论自由表述为“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者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对多数国家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自由言论自由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往往在这种概念下被认为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审查或者法律的约束。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民众通过互联网而发表的言论,同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只是因互联网区别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为更好的释义。互联网是继书本、报刊等媒体之后传播信息和交换思想的一个新载体。无论互联网上出现的是文字、图像、声音,还是关于政治、经济或宗教,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其都属于言论的范畴,与传统的言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理应受到保护。网络空间相对传统社会是一个新秩序空间,自身特殊性所提出的挑战,需要我们相应提出对策,维持其正常健康的发展。法律本来禁止的有害行为,并不因为网络的出现而合法化。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因为网络的无边际性,法院管辖权面临很大的挑战。为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在网络空间逐渐出现了由大量的网络警察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网络服务商根据政府要求关闭或屏蔽网站、BBS;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等的措施。这些措施在现有技术和网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对维护网络秩序和保障个人。本文网络言论自由界定为人人都有权在网络中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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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尤其是随着 WEB2.0 技术的成熟,以博客、播客、即时通讯、网络交友社区、微博等为代表的 SNS 网站的不断出现,让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发布信息,从而在传媒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整个社会真正进入了信息时代,其基本特征是信息由多数人产生,多数人消费,生产和消费界限模糊。在此大的背景下,网络言论相比于传统言论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点网络言论自由权因为其实现的载体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不同于一般言论自由权的特点。学者对它的特点做了很多阐述,总结得出如下特点: 1. 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

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传播的,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网络言论自由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其依赖于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其传播速度十分迅速。

2. 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 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 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匿名性是网上言论的一种重要特征,它抹去了用户在权利、财富、身份、社会地位、 容貌、 年龄以及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异,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但是也正是这种“毫无顾忌”使得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被打破。由于网民的素质有高有低,价值观各异,并且传播的内容没有也无法经过严格审查,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有的人敢于在网上肆意攻击别人 ,就是因为他觉得“反正别人不知道我是谁”网上言论所具有的匿名性、随意性特征导致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 网络言论的不可控性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观众。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平台具有广泛参与性和多向交流性的特点,言论的受众具有再传播能力,同时由于网民的知识水平和理性思考能力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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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一句不实言论,一条虚假信息散发出去后,一旦被网民广为传播,就会如脱缰严野马,

脱离言论的制造者的本意和初衷,其本人也往往无法再控制言论传播的走向和范围。

4. 互动性

各种博客,论坛,BBS,SNS,的兴起,是普通人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互联网为每个上网者提供了一个公共舆论论坛,就是所谓的交流的场所。没有交流的言论是虚假的言论自由,如果一个人只是将自己的思想记录下来,不为外人知道,这种言论自由是没有具体意义的,也体现不出言论自由权的真谛。所有网民在网络这样一个平台上可以引起别人的注意,进行思想的交流与碰撞。网民发帖,恢复,共同讨论话题,转载言论,起到相互交流的互动的作用,在交流过程中可以使个人的思想观,价值观日臻完善,吸取知识与文化,互通意见,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

5. 集聚效应

言论通过互联网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大量民众关注,形成舆论焦点。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网民对于身边发生的事情,关注的事情可以第一时间发布到网上,传播开去。公众对于中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转型期,贫富差距,就业压力,绯闻娱乐八卦,生活乐闻都可以在网上分享讨论,产生共鸣或者分歧,可谓百家争鸣。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的各种“舆论热点”事件和出现的各种“网络流行语”正是在网络言论的集聚效应下的典型产物,例如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中日钓鱼岛事件,2010年12月25日,浙江温州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原村委会主任钱云会被一辆工程车碾压致死时间,都引起了网上的舆论讨论。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功能

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美国学者爱默生教授(Thomas I.Emerson)认为,言论自由具有四种价值:(一)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二)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三)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包括政治的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四)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理所当然,网络言论自由必然具备以上的价值和功能,在现在的社会中,中国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体现着舆论的力量,担负着社会的责任。

1. 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提高公民表达热情,推进民主进程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传统的交往和沟通方式,大程度上很难恰到好处的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

1参见魏永征等:《西方传媒、管制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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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使人有所顾忌,但是随着网络传播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听到更多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目前某些地方政府开创了“网上议政”,“网上办公”就是更为真切的反映我国民主进程的发展,激起了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活动,表达民情民意的特点。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打破了公民不敢表达意见,表达意见途径狭窄,担忧表达意见后受到侵害的情况,网络这个平台给了一个相对自由,平等,安全的环境,公民摆脱了现实生活中的障碍和束缚,网络言论进而空前高涨,提高了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公众政治责任感也随之得到增强,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在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2. 网络言论交流便捷,促进沟通,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得到有效保障

互联网的出现,人们的交流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间,空间,民族,语言等等的界限,使世界成为一个地球村,任何网络言论一公布到互联网上,就会实时传播,世界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看到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大量论坛,bbs,贴吧等都成为公民抒发己见的平台。2008年5月12日28分,四川发生地震,2分钟后,一条关于《实拍朝阳门地震现场》的视频就被网民传上了优酷。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过目前我国民告官是以卵击石,公民和政府的地位不平等,“官本位”的残余思想还比较普遍,普通老百姓想要充分行使上述权利,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存在相当大的障碍。互联网可谓是为公民开辟了一条保护通道,公民可以躲在网络世界的,隐身在其中,讲看到的,听到的公布到网络上,是的政府违法乱纪,腐败的事件一一曝光,无所遁形,比如2011年6月,宁波公安局车管所民警上班时间到附近商务中心上网查看股票行情被一位网民用手机拍下传到了自己的微博上,引起了网民的猛烈批评,最终该民警被调离原岗位并且受到内部纪律处分。网络言论的自由性使得公民愿意拾起监督权,并且更好的发挥它的价值。

3.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监督扼制腐败乱纪现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政府的职责也要回应和解决多元化主体的利益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拥有的资源,信息和能力是有限的,伴随着公共管理所处环境的更加多样化,动态化和复杂化,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与管理模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计划下的政府机制已经不可能满足弹性的,多元化的市场需要。互联网的出现是一个契机,我国政府开创了将政务公开在网络上,接受公民的检阅,通过网络投票收集民众的意见,使得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民主政治建设。 “华南虎”的事件反映政府诚信缺失问题,“天价烟”事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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