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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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多年以来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各国根据自己国情建立起富有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国也面临着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需要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从养老保险的相关理论开始、经过对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着重讨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灵活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加强养老基金管理,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提高社会统筹层次,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使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突破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不断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使亿万人民从中受益的新型社会

保障制度。

引言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和总人口最多的国家,据统计60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已达1.3亿之多,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并且超过了我国总人口的10%。多年以来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各国根据自己国情建立起富有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以反映贡献与享受相联系的德国模式,反映优厚公共补贴特点的瑞典模式以及仅对特定低收入者提供的澳大利亚模式。各种模式,具有情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何去何从?而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十分艰巨。不少老年人仍处在相对贫困的状态,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一部分老年人仍然“养老无保障”。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50年初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 一.养老保险的相关理论

养老保险是养老社会化的产物,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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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家庭还是基本经济单位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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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养老的基本单位,代际间财富转移也是在家庭内部进行的。也就是父辈养子辈,子辈养父辈。所以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都希望下一代数量大于前一辈,家庭规模扩大。但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家庭的生产和经济功能减弱,妇女劳动参与率提高,生育率下降,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老龄化,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需要建立社会化养老体系。因此对于养老保险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含义: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根据养老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不同,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性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或者称为三个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又称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指覆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

(一)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是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中最后一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国家,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案的通过,根据该法案规定的第一批养老金是在1940年才支付的。《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参加工作的人都须按工资一定比例交纳由养老残疾保险税和医疗保险税构成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联邦政府养老基金的主要来源,税率随联邦工资平均增长比例自动调整,一般每4年3次,经由国会批准。美国社会保障税税金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帐户,首先用来满足养老保险金支出。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缴费者投入的社保税中大部分被发放给现在已经退休的工人,而剩下的部分则被用于购买特种国债,因此该基金是一种非累积型的。

(二)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889年,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对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德义务养老抚恤的国家。这一方案是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实行的几个社会保障政策中的一项,其开端是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和1884年颁布的工伤事故保险。现在德国养老保险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买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德国于1957年改变了资金运转方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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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积累式改为现收现付式。另外,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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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三) 北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是以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瑞典是高福利国家,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在西方国家首屈一指。瑞典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形式灵活,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愿望提前至60岁或推迟至70岁。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国家无偿向所有65岁以上的公民提供,个人无须交纳任何费用;附加养老金仅向退休者提供;部分养老金指年满60岁的劳动者可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部分收入。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政府第一本专门阐述社会保障现状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白皮书《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2004年9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在回答记者有关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空账”问题时表示,我国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调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揭开了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历史序幕。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断地改革、调整、完善和发展,现已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积累不实,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据世界银行推算,我国空账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的保守统计也在3万亿左右。如此庞大的空账数额对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形势将更加严峻。长此以往,将影响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使所要建立的新制度难以为继。

(2)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巨大,单一的养老保险层次使企业不堪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重负。国营企业职工迫于退休后老有所养,伤残后病有所医的考虑,不愿意轻易离开国有单位。这不仅为人才的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设置了障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难结合,个人帐户资金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建立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界限模糊地结合在一个框架中,在缺乏养老保险法律对个人帐户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个人帐户财产很容易被挪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足。

(3)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是基金的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并给基金管理部门一定的回扣,为基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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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基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二是表现为资金流失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会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

(二) 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灵活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即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化,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养老金筹集模式的选择十分重要,从中国现实情况看,一方面经济稳定性不高,人口老龄化压力大,难以再实行发达国家传统的现收现付式资金筹集方式。据测算,根据90年代中后期标准,到2000年我国的工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2050年更将上升到40.2%和45. 57%,这无疑将给企业和在职职工带来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促进经济增长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首要目标,因而养老基金筹集也不能采取智利等国家的完全积累制,以便集中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目前,部分积累制比较适合中国国情,通过社会统筹和“三三制”(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使养老基金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积累额,以应付即将到来的老龄化高峰。

(2)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的影响,举例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是由于历史责任没有理清,有些负担轻的新企业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所以到2001年底,除了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2001年7月中央在老工业区辽宁省进行省级统筹试点,为此给予了大力财政支持,但是省级统筹没有建立起来,各地仍按以前费率缴费。所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提是,划分清楚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上的历史责任。

(3)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目前,已被社会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约有1亿人,但是,仍有2.6亿的人尚未被覆盖。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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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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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职工560万人)。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计算,工作3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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