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09-商业汇票承兑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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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 、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净值,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发生损坏、价值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或可能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质押财产,但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协议》履行期间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其不能足额交存票款;

4.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无真实合法商品、劳务交易或是利用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5.出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6.出票人或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或缺乏偿付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质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票人应付乙方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计收罚息;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号<<质押合同>>项下:

质 押 物 清 单

质押 财产 产权证书 或 质押财产 评估价值 (元) 备 注 质押 规格 单 数 财产 位 量 名称 型号 状况 权利凭证 编号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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