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09-商业汇票承兑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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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 (以下简称出票人)与乙方签具编号为 号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乙方为出票人签发的金额为 ,期限为 ,汇票号码为 的商业汇票承兑。甲方根据出票人的请求,愿意以甲方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进行商业汇票承兑的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汇票到期日届至,如出票人未向乙方足额交存票款,甲方同意乙方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商业汇票承兑金额(大写) 元及手续费用、计收罚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等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 、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净值,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担保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甲方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三十天内重新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抵押物,但转让抵押物所得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协议》履行期间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其不能足额交存票款;

4.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无真实合法商品、劳务交易或是利用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5.出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6.出票人或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或缺乏偿付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四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票人应偿付乙方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计收罚息;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期间如新增地上建筑物,必须事先经过乙方同意,并且新增部分,也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有关手续。

2.

3.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关于动产抵押物的争议,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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