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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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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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 9

而就。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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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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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起步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一个高瞻远瞩的政府,是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个重大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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