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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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四)开考前十分钟开始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指令。 (五)监考员须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将密封的试卷带到考场,验封后当众启封。

(六)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未交卷的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员清点完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以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监考员将试卷、答题纸按顺序整理完毕后立即交考务办公室,请考务办负责人检查后密封。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网络教育部负责组织。命题时每门课必须同时准备至少2套难度和题量相当、内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并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五条 试题命好后,网络教育部须组织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

第十六条 试卷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试卷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可靠单位印刷。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三)试卷应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密封袋内应附有《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考场记录》以及密封条。

(四)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以防泄密或丢失。

(五)学习中心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六)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网络教育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考试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课程总成绩60分为及格。所有考查课程(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合格和不合格记。学位论文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记,良好以上方可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课程论文、网络课堂参与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评卷教师应在收到试卷后3周内完成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教务中心组织人员录入系统并核对无误后,2周内向学习中心和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查卷。查卷必须在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习中心批准汇总后,报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查核。教务中心受到查分申请后,须在1周内将结果回复学习中心及学生个人。超过规定的查分期限,一概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确系评卷、记分有误,必须由教师、教务工作人员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更正。

第二十四条 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中心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均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者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监考、 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监考、巡考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学院反映。

第三十条 各学习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工作,检查本单位考点、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网络教育部负责对全校网络教育各考点、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准考证、学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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