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广地区试行版)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广地区试行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送达纪录必须保留。

(三)拒赔案件所有材料必须妥善保管,积极做好应对诉讼、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节 赔款支付

一、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和行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2014版)》的时效要求支付赔款。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严格管控资金支付风险,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保险公司应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规定,做好赔款支付和行业间代位求偿结算。

第十三节 结案归档

一、赔款支付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结案处理,结案模式分为自动结案和人工结案两种模式。

二、结案后应对赔案各种理赔单证做好存档管理。归档包括电子理赔单证归档和纸质理赔单证归档。

(一)电子理赔单证归档:除客户提供的重要纸质证明材料需保留纸质材料外,其他理赔单证包括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有单证、在查勘定损或资料收集环节采用拍照扫描等方

39

式收集的单证,可将电子单证上传到车险理赔系统归档保存,可不再另行留存纸质材料归档。

(二)纸质理赔单证归档:未进行电子化上传车险理赔系统或已上传车险理赔系统但按规定需要存档的纸质理赔单证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可以不集中归档,在收集地归档、备查。

第十四节 附则

一、交强险理赔实务按照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中保协发[2009]216号)执行。

二、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的实务操作,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及《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中保协发[2013]68号)执行。

三、车险理赔服务时限要严格按照《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2014版)》(中保协发[2014]498号)执行。

四、理赔岗位间不相容控制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执行。

五、赔案注销、零赔付结案、拒赔、案件重开等环节处理及未结赔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

40

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执行。

六、理赔单证应按照中保协《机动车保险理赔行业标准化单证(2013参考版)》(中保协发[2013]67号)执行。

附件列表:

附件1:《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附件2:《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

附件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附件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标准(2014版)》 附件5:《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行业标准化单证(2013参考版)》

41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