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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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 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 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贺雯雯,女,21岁,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长富村大同96号,职业:厦门市海沧区福源盛汽配商行业主。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宓宏舟,福建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张恒硕,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一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一:李韬,女, 汉族,1992年02月18日 生 职业:五金店老板。住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8号102室。

审判长:由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王 静,福建泉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吴晓斌,福建泉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二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二:郑展盛,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生。职业: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双丰火车修理厂业主。住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34号306。

审判长:由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王金浩:福建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陈秋梅:福建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一,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

审判长:被告二,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二: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贺雯雯诉被告李韬、郑展盛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栾云涛即本人担任审判长,张雯琪、冯程程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蔡紫妍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一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二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一、二和代理人: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48500元及银行同

期利息(从2013年5月24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两被告对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李韬在厦门市签订了《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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