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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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 适用对象 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县级机关 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镇)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乡级机关 机关。

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见表3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县级正职 县级副职 县级机关 正科级 副科级 科级以下 乡级正职 乡级机关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30 24 18 12 9 24 18 9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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