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在公安工作中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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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在公安工作中的保护

【摘要】民商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总是给人以终极的关怀。公安工作中行使的警察权,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设置的。一般认为,警察执法依据是警察法及行政法、刑法等相关公法,但是,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公法与私法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警察在恪守公法规范的同时,不能违反私法规范、侵犯私法保护的私权。近些年来,由于“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案”、“幼女李思怡饿死案”震惊全国,充分暴露了“执法必严”的公安机关人权观念的淡漠、法律至上信仰的缺失。最近“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交警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又引发了公权与私权博弈平衡的热烈争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社会的舆论密切影响着公安形象与名誉,而在执法中较好地理解运用私法,对未来的工作开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商法;公安工作;适用;实践研究

2011年8月22日,一张“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有关隐私,道德等相关话题也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一帮好事的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把视频中的主人公找出来,并成功地“人肉”到了驾驶人的身份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公开发布到了网上,因此,有一些人认为,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不应公布监控照,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下简称“民法”)中有关隐私权的一些法律条款,并提出可以起诉追责相关的负责人。这些都将公安机关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执法过程中公权①与私权②之间一场激烈的较量。笔者从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角度出发,论证民商法在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适用性。

一、民法作为私法的法律地位

“认识你自己”是智慧女神雅典娜的神庙上刻着的惟一一句话。千百年来,这一直是古人向世人提出的最伟大的建议。任何法律部门,均是以人作为适用的对象。民法这一规范私人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更是关注于人的本体。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曾说过:“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英国还有一句举世闻名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论证着国外法治国家对私法、私权的敬畏与尊重。而在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民法应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所以,由于民法的管辖范围广而宽泛,对于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具体的条例去依据实施,在工作中便变得举足轻重了。

对于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正是公安机关对民法的轻视,导致了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的侵权的不满,公众认为,执法部门既然都没有一切法律至上的原则,那要如何服众,如何公正执法,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二、公安执法中对隐私权③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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